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对《
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进行了修改,现公告如下:
一、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二、删除《
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一条至第四条。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根据以上修改内容,随文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2月15日
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2年11月23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的公告》修改)
为统一政策,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对若干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末。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合同约定时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为房屋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公共配套设施占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该公共配套设施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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