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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关于营业税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规定,条款修订并重新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2年11月23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的公告》修改)
  为统一政策,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