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我局对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海宁市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宁市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 》及《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宁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及《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宁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具体税费率见《个人出租房产综合税费征收率表》(附件3);
》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具体税费率见《个人出租房产综合税费征收率表》(附件3); 》 (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 (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同时废止。
)同时废止。附件3
个人出租房产综合税费征收率表
	
| 类型 | 月租金 | 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折算后) | 教育费附加(折算后) | 地方教育附加(折算后) | 房产税 | 印花税 |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 小计 |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 综合征收率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9+10 | |
| 个人非住房用于出租的 | 到达起征点 | 5% | 0.35% | 0.15% | 0.10% | 12% | 0.10% | 0.10% | 17.80% | 1% | 18.80% | 
| 800元——起征点 | - | -12% | 0.10% | - | 12.10% | 1% | 13.10% | ||||
| 800元(含)以下 | - | -12% | 0.10% | - | 12.10% | -12.10% | |||||
| 个人住房用于出租的 | 到达起征点 | 1.5% | 0.105% | 0.045% | 0.03% | 4% | - | 0.10% | 5.78% | 1% | 6.78% | 
| 800元——起征点 | - | 4% | - | - | 4.00% | 1% | 5.00% | ||||
| 800元(含)以下 | - | 4% | - | - | 4.00% | - | 4.00% | 
																																																				
																																																			
																																																				
																																																			
																																																				
																																																			
																																																				
																																																			
																																																				
																																																			
																																																				
																																																			
																																																				
																																																			
																																																				
																																																			
																																																				
																																																			
																																																				
																																																			
																																																				
																																																			
																																																				
																																																			
																																																				
																																																			
																																																				
																																																			
																																																				
																																																			
																																																				
																																																			
注:1.本表仅适用于城建税税率为7%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根据城建税税率的不同相应调整综合征收率。
2.表中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经营的的房产税税率为12%,对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房产税一至六成的照顾。
3.对个人住房用于出租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经营的,须按实际占用土地情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
》(财税〔2014〕71号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 ( 公告2013年第6号
》 ( 公告2013年第6号 )自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规范出租房税收征管、提高纳税遵从度、促进税收公平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效果。随着全市个人出租房税收征管工作的积极开展,各地也在工作中发现了一些有待明确与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相关工作要求,加强和规范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市地税局重新修订了《海宁市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自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规范出租房税收征管、提高纳税遵从度、促进税收公平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效果。随着全市个人出租房税收征管工作的积极开展,各地也在工作中发现了一些有待明确与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相关工作要求,加强和规范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市地税局重新修订了《海宁市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内容整合修改为“ 房产出租、转租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主要是因为个人房产出租、转租行为相关纳税义务人的确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新办法中予以笼统表述,以免与相关规定不一致。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内容整合修改为“ 房产出租、转租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主要是因为个人房产出租、转租行为相关纳税义务人的确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新办法中予以笼统表述,以免与相关规定不一致。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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