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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地税发〔2008〕140号
USHUI.NET®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做好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市局就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重要性,本《通知》下发后,分管领导要亲自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到企业开展调查,认真做好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

二、要严格把握政策,按规定做好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相关人员深入企业调查后,发现纳税人有《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要依据规定,对其合同类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并按规定填写《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附件1),一份交纳税人留存,一份交办税服务厅作为“一户式”档案资料管理,一份由税源管理部门作为税源档案保管;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企业情况发生变化确需重新核定,或纳税人有能力真实、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由纳税人填报《印花税变更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一份交纳税人留存,一份交办税服务厅作为“一户式”档案资料管理,一份由税源管理部门作为税源档案保管。

三、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要在2008年9月底之前完成对辖区内纳税人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并将《印花税核定征收情况汇总表》(汇总表另行下发)于2008年10月10日前报市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科。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合同类应税凭证征收和缴纳行为,简化纳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黑地税发〔2008〕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举应税凭证时,应按实际发生额计算贴花。并应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确保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登记应税凭证书立、领受情况。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合同类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汇总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