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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龙政办发〔2014〕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有关内容的通知》 ( 龙政办发〔2019〕1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龙游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十二届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0日

  龙游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龙游县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龙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2]15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实施“亩产倍增”计划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案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3〕81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两化引领”总体部署,通过分行业计算企业单位占地税收产出,建立以“亩产税收”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奖励政策,加大对亩产税收贡献大、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导向企业的扶持力度,提高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范围。

  县政府在省政府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范围,具体规定详见《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 龙政发〔2013〕68号

  (二)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后,自2014年度起,对纳税人按照“亩产税收”贡献进行分类,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奖励政策,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

  1.分类。对纳税人按照上一年度的“亩产税收”贡献为指标进行分类,具体划分为激励类、提升类和一般类三大类。激励类是指亩产税收贡献较大的纳税人,其中:工业为亩产税收12万元(含)以上,商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为亩产税收24万元(含)以上纳税人;提升类是指目前亩产税收贡献处于中等水平的纳税人,其中:工业为亩产税收4万(含)至12万元,商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为亩产税收8万(含)至24万元的纳税人;一般类是指亩产税收贡献较小和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纳税人,其中:工业为亩产税收4万元以下,商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为亩产税收8万以下的纳税人。

  2.分档。分档是指根据以上分类,相应实行分档的奖励政策。对激励类企业增加的税收负担,通过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使税收负担比原税负有所下降;对提升类企业通过奖励避免税负上升过快,使其实际税负水平比税额标准调整前有所上浮,促进其进一步提升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对一般类企业不给予奖励,通过调整税收政策推进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增加单位土地投入,盘活现有的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具体分类及奖励标准见附件。

  3.亩产税收指标。亩产税收=上一年度税收收入合计数÷用地亩数。其中:

  上一年度税收收入合计数是指当年5月31日前纳税人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上一年度的国、地税税收合计数,具体包括纳税人正常申报入库税款、依法批准的缓缴税款、征管评估查补税款。考虑到政策性因素影响及鼓励企业多创税收,对纳税人上一年度实际享受的减免税、固定资产进项增值税实际抵扣的税额、出租土地产生的税收、代扣代缴工资薪金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出口企业按企业内外销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年度销项税金减进项税金减上期留抵税金所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予以合并计入上一年度税收收入合计数。但对土地受让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出售不动产及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税收等一次性税收、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稽查查补税款和罚款、以及非税收入等不予并计收入。税款统计以税款所属年度为准。

  用地亩数是指纳税义务人当年度使用的以亩计量的土地面积(含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和租入的集体土地面积)。有产权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以“四方(国土、园区或乡镇街道、地税和纳税人)确认”数为准。纳税人年度中间增减土地的,以月加权平均数为用地亩数。

  (三)相关规定。

  1.上级现行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仍按规定执行,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先按规定办理减免,后套用本办法规定给予财政奖励。

  2.对处在建设期(三亿元以下项目为土地招拍挂之日起10个月,三亿元至五亿元以下项目16个月,五亿元及以上项目18个月,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的新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奖励50%的优惠。一级用地范围内的总部企业和灵江园区规上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二级用地政策标准执行,一、二级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之间的差额,通过奖励形式兑现。

  3.金融、房地产、烟草、供电、石化、保险、通讯业企业,不列入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奖励政策范围。

  4.列入闲置土地清理范围的企业,不给予本方案的奖励优惠。

  5.列入关停淘汰企业及不符合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