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5-09 深地税发〔1997〕2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深地税发〔2006〕40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7〕18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
》 称:“按照我局印发的《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1993〕154号
)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
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及
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设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
增值税。这一规定对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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