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8-05 深国税发〔1997〕3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6〕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