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8-05 深国税发〔1997〕3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税字〔1996〕105号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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