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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出字[2007]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 ( 国税函〔2007〕468号)文件要求,为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积累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经验,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区局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映。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列名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列名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积累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实行免抵退税管理的经验,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 ( 国税函〔2007〕46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列名企业,是指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本办法所称外购产品,是指外购产成品、委托加工产品。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实行免抵退税试点工作,密切关注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的特点和变化,确保相关退(免)税凭证与电子信息无误,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审批列名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的免抵退税申请。

第二章 政策规定

第四条 列名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并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依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财税〔2004〕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3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 国税函[2006]945号)以及本办法规定,实行免抵退税。

列名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属应税消费品的,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其计算退税的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列名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