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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函〔201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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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精神,加快建立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疾病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要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筹资与管理

(一)基金设立。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应组织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本级应急救助资金的募集、向本级以及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职责。

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市级应急救助资金的募集和向市级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职责。

(二)基金筹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各级政府应将本级疾病应急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接收部门设在各级红十字会。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款项,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基金管理。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同级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管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坚持公开、透明、专业、规范原则,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要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现行医疗保障、工伤保险、医疗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政策的衔接,切实履行职责,杜绝应救不救以及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行为。

(四)基金监管。各级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管基金运行等。基金独立核算,并接受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程序

(一)救助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二)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资金、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支付程序。

1.救助申报。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申请支付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每年6月,卫生计生部门受理上一年度12月至当年5月发生医疗费用的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申请,每年12月受理当年6月至11月发生医疗费用的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申请。

2.身份认定。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确认应急救助患者身份。

3.资金核报。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每半年对各医疗机构申报的疾病应急医疗救助案例进行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