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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府办发〔202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48号)以及《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要求,进一步管好、护好农村公路,建立健全管理养护可持续长效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视察江苏、视察扬州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以质量为本、安全至上、自然和谐、绿色发展为原则,以推动农村交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完善管养体制、强化资金保障、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农村公路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加快“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广大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保障,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路长制”高效运行,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基本形成,治理能力明显提高。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列养率达100%,县道、乡村道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6%、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5%。农村公路三类及以上桥梁占比96%以上。农村公路上的公交站(亭)、公交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维护管理基本到位。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初步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1、加强市级政策支持和指导监督。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牵头对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绩效管理。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加强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市财政局加强市级资金统筹,筹集市级养护补助资金,完善资金补助机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

2、落实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工作统筹谋划,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分工,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职尽责。全面推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出台路长制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建立健全路长管理责任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支出责任,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配备管理养护专业人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3、发挥乡村两级作用和农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并落实专职工作人员,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至少1名为专业技术人员。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做好村道管理养护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积极引导、激发农民群众爱路护路热情,对爱路护路积极性高、群众参与度深、管理养护效果好的建制村,给予相应表彰。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村道日常养护通过分段承包、定额包干等方式交由农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低收入户提供就业机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四、全面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4、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政策,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普通公路养护的支持力度。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中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包括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替代性返还+增长性补助”,以下简称“替代养路费部分”),不得低于改革基期年(2009年)公路养路费收入占“六费”收入的比例。“替代养路费部分”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80%,且不得用于公路新建。继续执行省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政策,“替代养路费部分”中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省级补助资金与切块到市县部分之和)不得低于“替代养路费部分”的15%。自2022年起,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养护部分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5、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农村公路养护属于市、县财政事权,资金原则上由市、县人民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所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财政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将相关税收返还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2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其中,日常养护省级补助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38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200元;市级补助资金标准另行制定;其余部分由县级筹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不断加大管理养护力度,保障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时到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6、加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照养护标准和发展目标,加大养护工程投入。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返还市县的原“五小”养路费基数和2015年下划农村公路养护补助经费支出基数应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级采取项目法方式对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和安防工程进行支持,省级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原来的按里程定额补助方式转变为按比例补助。市级资金安排标准待省级补助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其余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乡镇共同筹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7、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补助政策,应建立与里程、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五年。全市各级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与补助资金或相关投资挂钩,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市、县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地方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严格防控债务风险。公共资金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并将监督结果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

8、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一般债券重点支持范围。鼓励探索农村公路养护新模式,在农村公路“一县一品牌”创建基础上,实施品牌提升计划,大力推行“农村公路+”发展模式,鼓励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促进农村公路与地方经济、社会、生态、文明融合发展。支持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9、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因地制宜、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出台促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拓展农村公路养护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广度和深度,积极探索各种综合养护承包方式,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鼓励将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捆绑招标,支持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市场竞争。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