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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问卷调查暂行规则

反补贴问卷调查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6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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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反补贴问卷调查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外经贸部为确定补贴及补贴金额而通过调查问卷方式进行的反补贴调查。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调查问卷是指在反补贴调查中,外经贸部向报名应诉的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下简称应诉公司)发放的书面问题单。

第五条 应诉公司应按照外经贸部的要求,完整而准确地回答调查问卷中所列问题,提交调查问卷中所要求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章 问卷发放
第六条 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应自反补贴调查立案之日起20日内,按照立案公告的要求,向外经贸部报名应诉。

第七条 报名应诉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向外经贸部报名应诉时,应以印刷体简体中文形式提交以下信息:

1、报名应诉的意思表示;

2、应诉公司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3、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总数量、总金额。

报名应诉文件应有应诉公司的盖章和(或)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如申请书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代理呈送,应列出代理律师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地址,并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八条 调查问卷应在报名应诉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应诉公司发放。

第九条 如应诉公司数量过多,外经贸部决定采取抽样方式进行反补贴调查的,调查问卷可以只发放给经抽样选中的应诉公司。

如涉及抽样调查,外经贸部可对发放问卷的期限进行适当延长。

第三章 答卷要求
第十条 应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第十一条 如应诉公司在回答问卷时对调查问卷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向调查问卷所列明的案件调查人员咨询。

第十二条 应诉公司在回答调查问卷所列问题时,应首先列 出问题题目,并在题目下直接回答。

第十三条 答卷应当以印刷体简体中文形式填制,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证据材料原件是外文的,应按照外文原文的格式提供中文翻译件,并附外文原文或复印件。

第十四条 应诉公司应指明答卷中所使用的证据材料的来源和出处。所有与答卷有关的销售单证、会计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文件除按要求附在公司的答卷中之外,均应留备核查。

第十五条 答卷要求提供的证据材料应按照交易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整理;每一笔交易的证据材料应按照交易流程进行整理,并提供该笔交易的证据材料清单。

第十六条 如果应诉公司按照问卷要求应将调查问卷复印转交给关联贸易公司或其他公司填制时,该关联贸易公司或其他公司应按问卷要求独立提交答卷。

第四章 答卷提交
第十七条 调查问卷的答卷应当在问卷发放之日起37日内送达外经贸部。

第十八条 如果应诉公司有正当理由表明在答卷到期日不能完成答卷,应在问卷提交截止期限7日前向外经贸部提出延期提交答卷书面申请,陈述延期请求和延期理由。

外经贸部应在问卷提交截止期限4日前,根据申请延期的应诉公司的具体情况对申请延期请求做出书面答复。

通常情况下,延期不超过14日。

第十九条 应诉公司认为答卷中有需要保密内容的,应当提出保密处理的申请,并陈述需要保密的理由。

对要求保密处理的信息,应提供一份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包括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外经贸部应当对保密申请进行审查。如认为保密理由不能成立或非保密概要不能满足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要求,或应诉公司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的理由不充分,可要求应诉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

如应诉公司拒绝修改或修改后的非保密概要仍然不符合要求,外经贸部可对该材料不予考虑。

第二十一条 答卷应做成两种类型,一类为含有保密信息的完整答卷,一类为只包括公开信息的答卷。应诉公司应在答卷首页注明保密答卷或公开答卷。公开答卷中涉及保密的部分应当用“〖〗”号标注,并注明相应非保密概要的序号。

第二十二条 应诉公司应提交公开答卷和保密答卷中文原件各一份、中文复印件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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