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文广旅规〔202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公布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3年6月15日》规定,予以保留
各县(市、区)文旅局、功能区文旅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立足当前保护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扬州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3月31日
扬州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抢救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濒危项目”)是指《
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濒危项目:
(一)项目赖以存续的文化生态或者相关条件正在急剧变弱或消失,直接影响到项目存续的;
(二)掌握项目核心技艺、知识,通晓基本流程的代表性传承人少于两人,或者代表性传承人均为七十周岁以上且无新传承人的;
(三)五年以上未有项目传承活动或者生产经营的。
第三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负责市级濒危项目认定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每五年进行一次市级濒危项目的评估认定工作,并建立市级濒危项目名录管理制度,定期提请市政府公布市级濒危项目名录。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市非遗保护中心”)负责全市濒危项目的调查、收集、整理和记录工作,建立档案资料和数据库,协助做好市级濒危项目的评估认定工作。
县(市、区)、功能区文化和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濒危项目开展调查、收集、整理和记录工作,建立档案资料和数据库,做好本级濒危项目的评估工作,并建立本级濒危项目名录管理制度,定期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公布本级濒危项目名录。
第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濒危项目的传承、研究、展示、展演和传播等工作;为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工作提供资金、场地、人员及智力等支持;与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合作开发产品或者开展相关活动。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可以申报市级濒危项目。市级濒危项目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级濒危项目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证明申报主体资格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承诺遵守本办法的书面文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市级濒危项目申报履行下列程序:
(一)申请。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县(市、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濒危项目申报材料。
(二)初审。各县(市、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本级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同意后,报送市文广旅局。
(三)评审。市文广旅局应当组织专家对县(市、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进行评审。
(四)公示。市文广旅局应当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二十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市文广旅局应当予以核实和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