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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财规〔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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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几年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制定《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19年5月9日


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县(市、区)财政与文化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管理职责,在项目申报、执行、监督、评价各个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六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共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市级预算执行,做好专项资金拨付工作;

(三)对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拟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负责制定非遗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工作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

(二)负责专项资金评审标准的制定,做好专项资金有关项目的评审,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做好项目的信息公开工作;

(四)负责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县(市、区)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按《预算法》、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相关要求拨付资金,负责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者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三)配合同级文化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情况,组织做好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

(二)负责上报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者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三)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

第十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及相关的保护工作,主要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两大类。

第十一条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普查建档、规划编制、认定评估、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表彰奖励、重大非遗项目、活动、工程的组织实施等。

第十二条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全市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群队伍、非遗空间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用于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宣传推广、展示展演、文化交流、开发利用等。

(二)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队伍补助费,主要用于补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传播活动、免费体检、非遗志愿者志愿服务等。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空间补助费,主要用于引导和支持文化生态保护区和各类非遗场馆(场所)的内容建设等。

第四章分配方法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纳入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包括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十四条重点项目实行项目分配法,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经费申请、编制绩效目标,经各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专家对年度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共同确定专项资金补助额度,并联合行文下达各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