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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12年2月23日商务部令第2号公布 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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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第四条  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  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由特许人的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方过去2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的情况。

(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

2.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关联方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同时应当说明在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特许体系。

3.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 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 件、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 件等情况。

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货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货商以及供货商应具备的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1.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期限等。

2.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经营资源的名称、类别及产品、设施设备的种类等。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1.经营指导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选址、装修装潢、店面管理、广告促销、产品配置等。

2.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被特许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责任。

3.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对消费者投诉和赔偿的责任划分。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1.投资预算可以包括下列费用:加盟费;培训费;房地产和装修费用;设备、办公用品、家具等购置费;初始库存;水、电、气费;为取得执照和其他政府批准所需的费用;启动周转资金。

2.上述费用的资料来源和估算依据。

(八)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1.现有和预计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授权范围、有无独家授权区域(如有,应说明预计的具体范围)的情况。

2.现有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包括被特许人实际的投资额、平均销售量、成本、毛利、纯利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