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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办流通函〔2012〕8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商务部成立了由流通发展司、条法司、财务司、市场秩序司、服贸司、电子商务司6个司局组成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公室。为进一步做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工作机构

  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现代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是企业快速发展和低成本扩张的有效途径,也是引导和带动民间投资、促进创业和就业的重要手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条例》和两个《办法》精神,进一步提高对特许经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认真履行好《条例》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责。要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做到处室明确、专人负责,切实保证各项职责和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二、完善备案制度,加强备案服务与管理

  建立对特许人的备案管理,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掌握信息的有效途径,也是保护广大投资者的重要手段。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备案材料受理和初审工作交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承担,以加强对特许人的属地化管理。同时,要按照商务部的统一要求,加强对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健全备案制度,完善操作规则,规范备案程序,依法公开备案和撤销备案信息,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与法律监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特许人备案及年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本行政区域内特许人情况,掌握发展动态,研究存在的问题,加强管理和服务。

  三、借助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促进特许企业品牌建设

  2012年,列入商务部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20个城市,要将商业特许经营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其中,作为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已经备案的特许人,要加大支持和服务力度,通过提供融资、市场开拓、科技应用、管理提升和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企业规范化、规模化和品牌化经营,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有效支持,防范投资风险,充分发挥特许经营在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