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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自产自销和现制现售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自产自销和现制现售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监二〔2017〕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奶畜散养户自产自销以及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现制现售乳品行为的监管,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保证乳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风险排查。各地要迅速开展奶畜散养户自产自销、鲜奶吧(现制现售乳饮品经营者)、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等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摸清生产经营者数量及其生产经营资质情况、乳品质量安全状况、销售去向等底数。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资质擅自生产销售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要责令停止加工经营活动,立即进行整改;对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要立即组织进行审查。对不能持续达到食品安全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撤销其相关生产经营资质证书。

二、严格监督检查。各地要组织开展对奶畜散养户自产自销、鲜奶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餐饮等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使用的生鲜乳必须经农业部门抽检合格,符合GB 19301—2010要求。要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按规定索取并留存生鲜乳等原料供应商的资质、生鲜乳逐批检验报告等材料,完整记录加工制作全过程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要立即采取处置措施。自产自销乳品的,应当具备贮存冷藏设施并及时清洗、消毒,避免造成污染。要建立销售台账,完整记录乳品销售数量和去向。

三、严查违法行为。各地对风险隐患排查、监督检查和抽检发现的问题,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