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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内国税流函[2008]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一、五、六条作废,

第一条出台新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号

第五条被《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修订)》的公告》 ( 公告2014年第11号)废止。第六条停止执行。

第二条出台新文件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全区国税系统流转税业务会议召开以来,各级国税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全区国税系统流转税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取得了一些好的经验。但是,部分地区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方面,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抓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对此,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措施,强化管理,加强督导,认真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不断促进全区增值税管理工作继续健康发展。

一、进一步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管理

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不仅是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项经济扶持政策,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3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函〔2007〕1289号)及区局有关补充通知精神。旗县国税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民族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的范围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民族贸易企业依法免征增值税。盟市国税部门要加强政策督导,切实把此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此条款失效】

二、进一步加强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