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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保监会关于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通知

商务部 保监会关于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通知
商秩函〔2013〕8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促进预付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合规性审查

开展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

(二)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三)拥有覆盖全国一半以上省会城市的服务网络以及三年以上从事保证保险业务的经验;

(四)拥有完善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管理、风险控制制度,以及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核保系统和理赔系统。

符合以上条件的保险公司在向保监会报送产品相关材料的同时,应提供资质说明材料。本通知发布前已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可继续执行原有保单至保险期限届满时止。

二、推行示范性条款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产品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结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和商务部有关业务要求,组织行业制订示范性条款,明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投保比例、赔付处理、责任免除等主要内容,供保险公司参照使用。

三、强化业务管理

开展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强化业务经营管理。

(一)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的全面风险评估,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保障业务安全平稳发展;

(二)主动或通过第三方及时采集、保全企业发卡信息,确保预收资金余额和单卡余额数据真实、完整;

(三)对不再续保的发卡企业,于保险期限届满前30日以及保险合同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通知商务主管部门;

(四)每年1月30日前,向保监会、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