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暂时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丽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规范、有序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2016〕第60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3号)、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本实施细则所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指合乘提供者预先发布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或相近的合乘者选择并以免费或仅分摊部分燃料和通行费成本方式乘坐的共享出行行为。

第四条  网约车数量由市场调节,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驾驶员以及市本级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

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日常管理,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车辆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

其它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服务所在地的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区域为市本级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业务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未在服务所在地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还应提交在服务所在地注册登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在服务所在地全权承担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

(四)在经营区域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六)平台数据库接入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监管平台的情况说明;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相关文本,具体包括: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驾驶员培训教育制度、考核奖惩制度、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检测维护制度、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等,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还需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为2年,经营期限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继续经营申请。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七座及以下小型乘用车,车辆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千米且使用年限不超过4年;

(三)车辆应具有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四)车辆登记牌照为本市牌照(浙K牌照)且登记车籍地为本行政区域内。

(五)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且轴距不小于2600mm;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不低于15万元的,可不限制轴距;属于新能源、清洁能源、混合动力汽车的,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

(六)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第十一条  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的,由车辆所有人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或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预登记证明;

(四)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交相应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或已取得服务地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机动车行驶证所登记的住址所在地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登记住址在市本级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机动车裸车购置发票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六)机动车的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七)机动车具有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八)机动车卫星定位装置、报警装置安装证明及接入情况资料;

(九)机动车加盟已在服务所在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相关协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区域为许可地所在县(市)行政区域;由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区域为市本级行政区域。

第十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结合车辆使用年限确定,最长不超过8年。

网约车车辆达到退出年限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网约车车辆申请变更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已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材料。

第十五条  本市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布区域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在2016年11月1日之前已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不受此限制);

(二)年龄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

(六)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由驾驶员或已取得本市或县(市)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或承诺;

(五)无吸毒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公安部门对提交资料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申请人进行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八条  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后,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注册申请,完成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九条  同一个网约车驾驶员与两个以上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均应承担驾驶员日常管理责任,并按订单归属承担承运人责任。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条  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网约车不得进入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等场所的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站点候客。

第二十一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参与运营服务。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除应遵守《暂行办法》的规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乘客转移经营责任和风险。

(二)遵守相关网约车服务规范,保证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行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三)应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相一致,并将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及经营过程中的更新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四)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许可条件制定服务标准及要求,建立、完善车辆和驾驶员退出机制。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或严重违反服务标准及要求的车辆或驾驶员,应立即停止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并及时告知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公示运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六)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七)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服务评价机制,应保证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原始记录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服务质量统计数据和原始记录真实、准确。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颜色、型号、牌照号码等信息。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车辆除应遵守《暂行办法》的规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不设专用车牌号段。不得改变车身外观,不得喷涂、张贴网约车标识,不得安装巡游出租车顶灯、空车灯等各类识别标志、设备;

(三)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应确保正常使用,卫星定位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管平台和公安部门相应平台。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驾驶员除应遵守《暂行办法》的规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遵守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使用文明用语,并保持车容车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三)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服务,不得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经营服务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网约车辆和网约车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质监、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相关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六章  私人小客车合乘

第二十七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是合乘提供者和合乘者的民事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合乘出行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乘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线路、时间,由合乘者自主选择乘坐;

(二)合乘者免费乘坐或仅分摊当次出行部分成本(仅限于燃油成本及实际产生的通行费),合乘提供者不得按时间计费或收取劳务费等其它任何费用。

(三)合乘提供者以分摊成本方式的合乘出行一天内不得超过2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合乘服务。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营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网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车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三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预约出租车服务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丽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7-16   信息来源: 市府办
 
  一、目录 

      1、国家对规范网约车管理出台了哪些政策规定? 

      2、互联网“专车”有哪些优点,又存在哪些问题? 

      3、“专车”平台提供的到底是信息服务还是运输服务? 

      4、将网约车纳入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5、为什么要在国家层面制定网约车政策? 

      6、为什么要由政府对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实施三项许可? 

      7、丽水制定网约车政策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8、对照国家网约车政策,丽水在哪些方面作出了地方规定? 

      9、面对新政,丽水网约车市场将会发生什么变化? 

      10、在丽水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1、在丽水申请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和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12、在丽水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条件是什么? 

      13、丽水规定网约车价格由市场调节,以后乘坐网约车会不会越来越贵? 

      14、丽水规定网约车数量由市场调节,不实行总量管控,与国家有序发展网约车的要求是否冲突? 

      15、国家政策提出网约车要高品质发展,针对这一点,丽水政策是从哪些方面体现的? 

      16、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承担哪些主体责任? 

      17、丽水市政府对加强网约车平台管理,落实其主体责任有哪些举措? 

      18、私家车能不能作为网约车? 

      19、网约车报废政策和使用年限是如何规定的,为什么这样规定? 

      20、二手车是否可以申请从事网约车? 

      21、二手车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22、购置新车直接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23、办理网约车预登记证明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24、网约车是否和传统巡游出租车一样,限制经营区域? 

      25、巡游出租车是否可以申请转为网约车? 

      26、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是否可以申请转为网约车驾驶员? 

      27、同一个网约车驾驶员是否可以加入多个网约车平台公司? 

      28、一辆网约车最多可以注册登记几个驾驶员? 

      29、网约车车辆要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有什么具体要求? 

      30、利用手机和卫星定位系统计程、计时是否符合规定? 

      31、对于网约车安全问题,有哪些针对性的规定? 

      32、如何看待“政府管平台、平台管车及驾驶员”模式? 

      33、网约车和巡游车两者的业务边界如何划分? 

      34、通过改革,网约车和巡游出租车两个业态的驾驶员、企业分别能得到什么好处? 

      35、如何实现网约车与巡游车的公平竞争与融合发展? 

      36、如何缓解“打车难”? 

      37、如何看待部分“专车”平台送红包、优惠券等行为? 

      38、政策实施后,针对平台公司低价补贴促销等行为,有什么考虑? 

      39、在信息安全方面对于网约车平台有什么要求? 

      40、如何建立网约车的退出机制? 

      41、政府如何建设网约车监管平台? 

      42、联合监管涉及哪些部门,如何开展工作? 

      43、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如何落实? 

      44、如何看待互联网平台推出的顺风车业务? 

      45、国家对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有什么规定? 

      46、丽水对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作出哪些具体规定? 

      47、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可以从中营利吗? 

      48、合乘中发生事故或纠纷怎么办? 

      49、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如何处罚? 

      50、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如何处罚? 

      51、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网约车平台企业实施处罚,怎么处罚? 

      52、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网约车驾驶员实施处罚,怎么处罚? 

      53、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该如何处理? 

      54、丽水设置了网约车纳管过渡期,这样安排是出于什么考虑? 

      55、平台公司办理网约车经营许可证,需要完成哪些手续? 

      56、车辆办理网约车运输证,人员办理网约车驾驶员证,分别在什么地方? 

      57、驾驶员参加网约车从业资格考试,要考什么内容,考试难度大不大? 

      58、乘客在接受网约车服务过程发生事故损失和理赔问题该怎么办? 

      59、乘客在遇到网约车服务质量问题,该向哪里投诉? 

  60、乘客需要网约车提供发票怎么办? 

      二、具体解读 

      1、国家对规范网约车管理出台了哪些政策规定? 

      答:国家层面网约车政策规定主要有:2016年7月26日出台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2016年7月27日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第60号),2016年8月26日出台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等。 

      2、互联网“专车”有哪些优点,又存在哪些问题? 

      答:优点:一是丰富了运输服务类型,乘客通过平台可自主选择用车服务和车辆类型,网上支付结算,满足了不同层次的用户出行需求,改善了用户体验;二是乘客和驾驶员的供需信息通过专车平台更加有效对接,一定情况下能够提高车辆的运行效率;三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运营服务全过程记录,实现了对驾驶员服务的监督和有效评价,提升了对驾驶员的精细化管理水平。这些特点对传统出租汽车改进服务模式和提升服务质量,也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存在问题:一是主体责任不清。“专车”平台对驾驶员背景审查不严格,缺乏必要的安全服务培训;大量私家车接入平台从事运营,车辆安全性能检验不足,存在运输安全隐患,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情况时,乘客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二是存在不公平竞争。目前“专车”缺乏规范管理,在准入标准、价格机制、车辆安全、报废管理、保险制度、税费缴纳等方面与传统出租汽车存在政策差异,形成不公平竞争,对传统出租汽车行业造成较大冲击。“专车”平台公司还利用资本优势通过给乘客奖励和优惠、向驾驶员发放补贴等低价倾销手段,抢占市场份额,扰乱正常的运输市场秩序。三是信息安全存在风险。“专车”平台公司不仅掌握了大量个人电话、信用卡、车辆、地址等静态资料,还拥有市民出行、城市交通、地理信息等实时动态信息,存在个人隐私、敏感信息和国家安全信息泄露及传播的风险。 

      3、“专车”平台提供的到底是信息服务还是运输服务? 

      答:乘客使用“专车”平台目的是要获取运输服务,“专车”平台不仅仅提供信息撮合匹配服务,还直接组织车辆运营、分配工作任务、确定服务价格、制定服务标准、决定收益分配、实施驾驶员管理和服务评价等,涉及“专车”经营服务管理的全过程。所以,平台公司是“专车”经营的组织者,是客运服务承运人,理应承担承运人责任,保障司乘各方的合法权益。 

      4、将网约车纳入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网约车是只接受预约、不提供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本质上属于出租汽车服务的一种形式。《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设定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三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因此,网约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一种类型,应当依法纳入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同时,网约车具有跨界经营特性,还应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等相关业务领域法律法规的规定。 

      5、为什么要在国家层面制定网约车政策? 

      答:首先,由于互联网具有“一点接入、全网服务”的技术特点,给网约车运营服务与管理政策带来跨地区影响,需要全国统一的基本管理办法来加以规范。其次,网约车线上线下直接对接的服务方式带来跨行业、跨层级的特征,涉及不同部门、不同层级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单靠某一个地方的城市政府很难予以规范。最后,由于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复杂性,特别是新业态带来的突出矛盾和监管难题,尽管一些地方已在传统出租汽车领域先行尝试改革,但对于如何平衡好新老业态矛盾和冲突“左右为难”。同时,许多地方管理部门反映,如果中央层面迟迟不出台政策,地方政府很难在无明确的改革方向和政策依据的情况下,单独推进改革,只能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可能使得网约车在很多城市难以发展,整体上更不利于新业态成长。 

      6、为什么要由政府对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实施三项许可? 

      答:一是网约车提供的是公共客运服务,涉及社会和人身安全,不仅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查处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更重要的是要有前置审核准入机制,防范并最大程度减少危害公众安全事件的发生。二是准入门槛必须要由具有公信力的政府来设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车辆和人员授予准许经营的资格,并肩负监管责任,担任裁判员角色。企业是市场参与者,可以在政府制定的准入门槛基础上制定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条件,但不能代替政府从事准入资格许可工作,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三是在准入的车辆和人员的资格审核能力上,企业不具有审核资源和条件,难以做到有效审核。四是参与网约车经营的有企业、车辆和人员三大要素,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规定,对三大要素全部实施许可是政府的法定职责,不能实施选择性许可,如只许可其中一项或者两项。 

      7、丽水制定网约车政策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基本思路是“市场导向、鼓励创新,乘客为本、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统筹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 

  8、对照国家网约车政策,丽水在哪些方面作出了地方规定? 

      答: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授权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网约车数量、运价、车辆标准、人员条件、私人小客车合乘规则等5个方面作出规定。这次我市网约车改革重点就是围绕这5个方面,根据丽水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对照如下:一、总量和价格。国家《暂行办法》规定“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丽水市《实施细则》规定:网约车数量由市场调节,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二、车辆准入标准。国家规定网约车车辆基本条件是:“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60万公里报废、满8年退出网约车”。除执行国家规定外,丽水市增加了三点要求:一是具有本市号牌;二是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且轴距不小于2600mm(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不低于15万元的,可不限制轴距。属于新能源、清洁能源、混合动力汽车的,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三是车龄在4年以内。三、从业人员准入条件。国家规定网约车驾驶员的条件是:“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除遵守国家规定外,丽水市增加了一点要求,即“取得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四、私人小客车合乘规范。为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划清合乘与非法营运边界,根据国家明确的政策意见,制定了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规定。五、规范网约车企业经营行为。规定了网约车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承运人责任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 

      9、面对新政,丽水网约车市场将会发生什么变化? 

  答:目前,大量非营运车辆参与网约车经营,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平台主体责任不明确,乘客安全得不到保证,采取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国家层面出台网约车监管政策,目的就是要守住安全底线,健全规则,维护公平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新政赋予网约车合法身份,为互联网“专车”向合法的网约车转化明确了路径,为网约车新业态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保障。 

  随着新政正式施行,一部分愿意从事网约车的人员和车辆,在符合相关准入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办证,实现合法经营;一部分不愿意继续从事或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将退出网约车。 

      10、在丽水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在丽水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服务所在地的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区域在莲都区的,向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经营区域在其余县(市)的,向当地县(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业务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未在服务所在地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还应提交在服务所在地注册登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在服务所在地全权承担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四)在经营区域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五)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六)平台数据库接入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监管平台的情况说明;(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相关文本,具体包括: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驾驶员培训教育制度、考核奖惩制度、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检测维护制度、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等,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还需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11、在丽水申请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和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答: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四)无暴力犯罪记录;(五)自申请考试之日前3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在办事程序上包括报名、审查、考试、发证等环节,由驾驶员本人或平台公司到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交考试申请,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申请人通知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取得证件的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后,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注册申请,完成注册手续后,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12、在丽水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且轴距不小于2600mm(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不低于15万元的,可不限制轴距。属于新能源、清洁能源、混合动力汽车的,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三)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4年;(四)车辆应具有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五)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六)不得改变车身外观,不得喷涂、张贴网约车标识,不得安装巡游出租车顶灯、空车灯等各类识别标志、设备。 

      13、丽水规定网约车价格由市场调节,以后乘坐网约车会不会越来越贵? 

      答: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激发市场活力。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已经实现了乘客与司机之间价格信息对称,乘客可以作出自主选择是否乘坐。除网约车外,市民出行还可以选择巡游出租车、公交车、公共自行车等多种方式。通过市场竞争,最终网约车会形成一个合理的价格区间。另外,政府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实行明码标价,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14、丽水规定网约车数量由市场调节,不实行总量管控,与国家有序发展网约车的要求是否冲突? 

  答:不冲突。根据国家政策,网约车数量是否实施总量管控,由地方自主决定。丽水对出租车行业的改革发展坚持市场化方向,对网约车数量不实行总量管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由市场调节运力规模,最终能够实现有序发展。 

  15、国家政策提出网约车要高品质服务,针对这一点,丽水政策是从哪些方面体现、引导的? 

      答:一是在车辆档次上有适当提升,丽水要求网约车的车辆档次高于当前主流巡游出租车,体现在车辆购置的最低计税价格达到10万以上。二是在对经营者平台公司的日常管理上,要求平台公司制定完善驾驶员考核评价机制并严格执行。平台公司可根据乘客评价及反馈完善派单机制,及时清退不符合服务规范要求的驾驶员,从而提升服务品质。 

      16、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承担哪些主体责任? 

      答: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具有合法资格,为乘客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同时应该在市场公平竞争、驾驶员权益保护、提升服务、安全管理、保险保障、投诉处理、依法纳税等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关具体要求,在国家《暂行办法》和丽水市《实施细则》中均已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 

      17、丽水市政府对加强网约车平台管理,落实其主体责任有哪些举措? 

      答:丽水市《实施细则》第七条对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要求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未在服务所在地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还应提交在服务所在地注册登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在服务所在地全权承担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就是考虑平台落地管控的现实需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在监管方式上,做到“政府管平台,平台管车辆、管司机”,政府从管车管人的传统管理模式向管平台、管数据、管信用的互联网管理模式转变,一方面要将网约车企业数据接入交通部门监管平台,全面掌握企业运营情况;另一方面要通过对网约车平台的经营情况、服务质量、价格水平、投诉处理等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服务质量。 

      18、私家车能不能作为网约车? 

      答:出租汽车是营运服务,网约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一种方式,提供服务的车辆应为营运车辆。而传统意义上的私家车是指个人所拥有的非营运性质的小客车。我国对于营运与非营运车辆实行严格区分管理,二者在车辆技术性能、安全检测、报废年限、保险费率等很多方面都存在不同。因此,私家车不能从事网约车服务,但符合条件的私家车按程序申请经核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虽然仍是个人所有,但已转变为营运性质。 

      19、网约车报废政策和使用年限是如何规定的,为什么这样规定? 

      答:国家政策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根据现行法规规定,我国机动车按使用性质分为营运和非营运两大类。按现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联合部令规定,出租汽车应按8年使用年限强制报废。网约车服务作为出租汽车服务的一种形式,有意见认为,网约车不巡游揽客,车辆的使用强度与巡游出租汽车有区别,如果按8年强制报废,会造成高档车辆的资源浪费。为了更好地适应新业态发展,以及新老业态之间的政策相对公平,经相关部门深入研究论证,国家相关部门作出了对网约车实行按照行驶里程60万公里强制报废的规定。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使用年限从车辆登记之日起计算。 

      比如,新登记车辆直接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最长的营运年限可以达到8年;已经登记使用2年的车辆在符合网约车车辆标准的前提下转为网约车经营的,最长营运年限不能超过6年。国家政策规定,各地也可结合实际,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合理确定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但不得低于上述要求。对此,丽水要求申请从事网约车的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4年。 

      20、二手车是否可以申请从事网约车? 

      答:可以,但丽水要求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4年。因为国家规定了网约车实行使用年限满8年退出的要求,如果允许4年以上的车辆申请成为网约车,进入与退出的间隔期太短,同时也为了防止大量车龄较长的二手车进入市场影响网约车品质,并与传统出租车造成不公平竞争。 

      21、二手车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应当在取得当地道路运输管理局出具的网约车预登记证明后,由车辆所有人向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或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三)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预登记证明;(四)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相应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2、购置新车直接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车辆登记牌照应为浙K牌照,且登记车籍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且轴距不小于2600mm(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不低于15万元的,可不限制轴距;属于新能源、清洁能源、混合动力汽车的,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新车,凭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预登记证明,向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23、办理网约车预登记证明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办理网约车预登记证明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车辆行驶证登记地的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行驶证登记地在莲都区的向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其它县(市)的,向当地县(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五)机动车具有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六)机动车卫星定位装置、报警装置安装证明及接入情况资料,卫星定位装置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 所规定的标准,卫星定位平台应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审查,并在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相关材料;(七)机动车加盟已在服务所在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相关协议。 

  24、网约车是否和传统巡游出租车一样,限制经营区域? 

  答:限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理所在地的不同,经营区域也不同,按照丽水市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划分。由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许可的,经营区域为莲都区;由各县(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许可的,经营区域为各县(市)行政区域范围。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约车车辆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比如,一辆在龙泉市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网约车,必须在龙泉市范围内经营,如果经营线路跨越龙泉市范围的,线路的起点或者终点也应当在龙泉市范围内。 

      25、巡游出租车是否可以申请转为网约车? 

      答:可以。符合网约车车辆标准的巡游出租车,可以申请变更为网约车。 

      26、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是否可以申请转为网约车驾驶员? 

      答:不能直接转换,需要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对于在2016年11月1日之前已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可以不受户籍或居住证条件的限制。 

      27、同一个网约车驾驶员是否可以加入多个网约车平台公司? 

      答:国家《暂行办法》和丽水《实施细则》均未对此作出限制,由各网约车平台自行确定。但为明确责任,丽水《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同一个网约车驾驶员与两个以上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均应承担驾驶员日常管理责任,并按订单归属承担承运人责任。 

      28、一辆网约车最多可以注册登记几个驾驶员? 

      答:国家《暂行办法》和丽水《实施细则》均未对此作出限制,由网约车平台确定。 

      29、网约车车辆要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要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的有关规定。 

      30、利用手机和卫星定位系统计程、计时是否符合规定? 

      答:利用手机和卫星定位进行计程计时,这是随着科技进步和新业态发展新近出现的。为鼓励网约车新业态发展,国家政策没有要求网约车必须安装出租汽车计价器。将根据质监部门制定的网约车计程计时监管规定,保证计量准确,保障消费者、出租汽车服务者的合法权益。 

      31、对于网约车安全问题,有哪些针对性的规定? 

      答:保障乘客出行安全是交通运输服务的底线要求,也是政策制定过程中考虑的基本问题,主要从三个方面作出要求:一是加强事前准入把关。通过对企业、车辆、驾驶员的资质认定,对安全服务基本条件和能力进行事前把关,把住入口,可以防止明显不适宜从事客运服务的企业、车辆和人员进入行业,守住安全底线。二是加强事中事后运营监管。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发挥其技术优势,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营运过程安全和服务管理;同时各地要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服务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和日常营运全过程的监管。三是加强信息透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颜色、型号、牌照号码等信息。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保障乘客知情权,通过信息透明提高网约车安全性。四是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厘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