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文广旅规〔202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公布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3年6月15日》规定,予以保留
各县(市、区)文旅局,功能区文旅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立足当前保护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3月31日
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与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
第三条 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负责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市非遗保护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推荐申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二)真实存在,并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价值;
(三)具有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四)在扬州市域内传承达百年或传承谱系达三代以上,具有较长的传承历史和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五)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在一定区域有较大影响。
因客观或特殊人为因素,失去存续条件而中断的项目,在条件恢复后可推荐申报。
第五条 流布区域涉及两个以上已列入本地区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可同时列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可根据其在不同区域所具有的地域风格或特殊技艺,冠以流布地域或约定俗成的名称。
第六条 县(市、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从本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市文广旅局推荐拟列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市直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文广旅局推荐拟列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列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条件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由受理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论证通过后,按程序向市文广旅局推荐。
第七条 申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及其扩展性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价值和传播范围;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谱系、传承方式、传承人的知识或者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等;
(三)保护计划,包括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等;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第八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原则上应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该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的专门人员;
(二)有开展保护和传承工作的场所和条件;
(三)有实施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四)得到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群体的认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存续状态良好,在项目县(市、区)流布区域内有三家以上单位或机构符合保护单位条件的,可由相关单位或机构组建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并以该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作为保护单位,负责开展保护和传承工作。
无单位或机构符合保护单位条件的,市文广旅局可依法选定相关文化事业单位作为保护单位,负责开展保护和传承工作。
第十条 市文广旅局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建议列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及其保护单位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人数需为五人以上单数,评审以专家评议与实地考察相结合方式开展。评审意见应经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投票通过。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