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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医疗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关于深化统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通知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关于深化统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通知
扬医保〔2023〕37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各功能区医保工作机构、财政(审)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85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22〕98号)精神,现就深化全市“六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参保覆盖范围

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公平覆盖全市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群。2023年,将全市居民医保人群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实现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长期护理保险全覆盖。

二、统一筹资运行机制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按年度筹集,年筹集标准为80元/人。

(一)职工医保人群筹资责任。个人缴纳20元,由医保经办机构通过个人账户每年一次性代扣代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划拨每人60元,由医保经办机构每年按照实际参保人数划拨。

(二)居民医保人群筹资责任。个人缴纳20元,在每年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时(含非集中参保缴费期)一并缴纳;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划拨每人40元,由医保经办机构每年按照实际参保人数划拨;财政补助每人20元,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市区由市、区两级按规定比例分担,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由各地财政承担。由财政资助参加居民医保的困难人员,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医保的学生儿童,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纳、医保统筹基金划拨、财政补助部分均减半筹集。

(三)建立动态筹资与待遇标准调整联动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居民消费水平变化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会商,适时调整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并向社会公布。

三、统一失能评估规范

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申请失能评估并达到重度失能等级标准。建立失能等级独立评估机制,加强评估培训和评估质量控制,做到评估过程规范、透明,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失能等级评估按要求逐步统一到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失能评估费用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统一待遇享受标准

经失能评估达到重度失能等级标准的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符合规定的照护服务费用,根据不同的服务形式、服务项目及内容,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在定点照护机构中的医疗机构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按80元/人·天的标准支付。

(二)在定点照护机构中的养老服务机构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按60元/人·天的标准支付。

(三)居家接受定点照护机构提供上门照护服务的,按提供的服务项目类型,对定点照护机构月度支付限额不超过900元/人。

(四)居家接受家人、亲属等提供亲情照护服务的,对失能参保人员发放亲情照护服务补助,补助标准为30元/人·天。

(五)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单独选择居家接受定点照护机构提供上门照护服务或居家接受家人、亲属等提供亲情照护服务,也可以同时选择居家接受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