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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人社字〔2023〕16号


各区县、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人社中心、财政金融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行业、企业:

现将《淄博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总工会

共青团淄博市委            淄博市妇女联合会

                              2023年1月28日

淄博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职业技能竞赛体系,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充分发挥竞赛在人才培养、选拔、评价、激励等方面的路径引领作用,根据《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 ( 鲁人社字〔2022〕17号)和《关于开展技能兴淄行动加强新时代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淄人社发〔2022〕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者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的竞技活动。

第三条  鼓励各区县、各市直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岗位技能水平提升,开展各种形式竞赛活动。

第四条  举办竞赛应当坚持科学、绿色、安全、节俭的理念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借鉴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称全国技能大赛)、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称全省技能大赛)的技术标准和办赛模式,持续提升办赛水平。鼓励开展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新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通过竞赛创新完善新职业标准、业态。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市竞赛工作。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级竞赛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竞赛管理

 

第六条  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级竞赛包括淄博市职业技能大赛和淄博市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参照竞赛分类管理机制,建立与市级竞赛相衔接的竞赛管理体系。

第七条  淄博市职业技能大赛与全省技能大赛相衔接,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届,为市级最高规格综合性竞赛活动。

第八条  淄博市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为系列赛事,每年组织一次,分为市级一类竞赛和市级二类竞赛。纳入范围的赛事,冠以“淄博市‘技能兴淄’职业技能竞赛”名称。

(一)市级一类竞赛。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办或者联合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等共同举办的跨行业或者重点领域竞赛。

(二)市级二类竞赛。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级行业组织或者市属大型企业(省、中央驻淄企业)举办的单一行业(系统)竞赛。

第九条  市级一类、二类竞赛实行年度申报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一季度向全市征集市级竞赛计划,并根据申报项目代表性、结构情况以及省级以上竞赛计划安排等,综合确定年度市级竞赛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申报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当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与竞赛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管理人员和经费保障条件。原则上承办单位应当具有办赛经验。

第十一条  市级竞赛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函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竞赛名称、工作目标、组织机构、竞赛项目及组别、参赛条件、实施计划、技术标准、奖励措施、经费保障等内容。

第十二条  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举办的省级一类、二类竞赛淄博市选拔赛,根据申报情况原则上对应纳入市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一类、二类赛事。

第十三条  纳入市级竞赛计划的赛事,主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申报内容组织实施。如遇特殊原因需要取消或者延期举办的,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书面说明情况,并会同相关部门、合作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  涉及邀请境外机构和人员参加的竞赛活动,申报前应当按要求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  竞赛参赛选手(参赛队)应当达到一定规模。原则上市级一类竞赛每个赛项同一组别,决赛人数不少于12人(队);市级二类竞赛每个赛项同一组别,决赛人数不少于8人。国家、省级竞赛淄博市选拔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区县竞赛规模,由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选手应当符合规定的参赛条件。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山东省技术能手”“淄博市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以选手身份参加市级及以下级别竞赛。省级以上赛事淄博市选拔赛按照相应要求执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要建立健全竞赛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公开。联合主办的应当明确各主办单位职责。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负责赛事筹备、实施及保障工作,为竞赛提供技术、物资、人员等支持。

第十八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当牵头成立赛事组委会,根据需要可设综合协调、技术工作、安全保障、新闻宣传、社会赞助、监督仲裁等工作组。承办单位应当成立竞赛执行工作机构,负责竞赛各项工作落实。

第十九条  竞赛的筹备组织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印发举办竞赛通知,部署竞赛工作;

(二)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命制赛题;

(三)配备赛场、设施设备、工具耗材等;

(四)配备裁判、技术保障人员、赛事服务人员等;

(五)落实食宿、交通以及医疗卫生、安全保障等措施;

(六)其他与竞赛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竞赛应当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参照全国技能大赛、山东省技能大赛技术标准或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编制技术工作文件,主要包括技术描述、竞赛方式、评判标准、安全规定、赛题或者样题、设施设备安排及清单等内容。技术工作文件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赛题和评判标准赛前不宜公布的,应当公布技术思路或者样题。

第二十一条  市级竞赛职工组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高级工)及以上,或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相应等级编制技术文件及命制赛题;学生组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四级(中级工)及以上,或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相应等级编制技术文件及命制赛题。

第二十二条  竞赛内容原则上包括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其中,技能操作成绩权重原则上不低于70%;可不单独设置理论知识考试环节,但需将理论知识融入技能操作考核中。

第二十三条  竞赛项目裁判工作实行裁判长负责制。裁判长应当具备本项目较高理论、技术水平,具有丰富的执裁经验,由竞赛主办单位负责遴选。裁判员一般由参赛单位推荐,也可以聘请第三方裁判。裁判员应当具有相应项目执裁经验或者业务能力。

第二十四条  竞赛结束后,由裁判长公布比赛成绩,并代表裁判组作总结点评,分析比赛情况和技术难点,给出意见建议,促进参赛选手和行业整体技术技能水平提升。

第二十五条  竞赛可以设置开闭幕式环节,开闭幕式应节俭、务实,注重发挥竞赛引领作用,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鼓励比赛期间开展技能展示、论坛研讨等活动,丰富赛事内容、扩大赛事影响。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六条  竞赛主办、承办及协办单位应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确保赛事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竞赛举办场地应当满足比赛、观摩需求,场地布置、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格执行竞赛举办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