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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按照《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4〕8号)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 人社部发〔2019〕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条件,根据参保人从其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之月距其年满60周岁的年限,分为下列两种情形:

(一)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可不满足15年。未逐年缴费的,应补足缴费。逐年缴费(含补缴)后可一次性缴费至15年。

(二)超过15年(含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15年。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对未缴费年度进行补缴至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其以上。

二、补缴按未缴费年度对应的缴费档次缴纳。一次性缴费按申请时上年度的缴费档次缴纳。

三、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一次性缴费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

四、补缴和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到账后按规定计算个人账户利息。

五、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不再办理补缴和一次性缴费业务。

六、参保人申请补缴或一次性缴费,60周岁后完清缴费的,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七、参保人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条件,但本人在提交待遇领取手续前已死亡的,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4〕215号第四条第(九)项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

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经有权机关宣告无罪的,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应予以补发。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从执行服刑期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且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金调整;从服刑期满的次月起,按服刑前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或假释期间的,可以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但不享受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

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在服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其服刑前的月基本养老金乘以12个月计算。

九、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通过公安部门变更了身份证出生信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出生日期信息的,更正后的出生年月早于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的,按更正后的出生年月予以维护,基本养老金不再补发;更正后的出生年月晚于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的,以更正后的出生年月为准,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日期:2023-08-14 来源:养老保险处


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53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险工作,持续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此次政策调整的背景和目的?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于2009年开始在部分区县试点,2011年实现全市统筹,十几年来运行平稳,为参保老年城乡居民提供了可靠的生活来源,满足了基本生活需求,实现了“老有所养”。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城居保制度,我们收集整理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群众来信来访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在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城居保政策进行整改、调整和完善,统一政策口径和经办流程,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的同时,也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合理、优质、高效、便捷的参保服务。

二、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进一步规范参保人员待遇领取条件及相应的处理方式。严格执行国家要求,强调领取待遇的条件;明确应缴未缴年度的补缴方式和标准;明确应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一次性缴满至15年的缴费方式和标准。

二是进一步明确年满60周岁人员补缴后的待遇发放时间。

三是进一步明确办理领取待遇手续前死亡的参保人员应享受的权益。

四是进一步明确领取待遇人员信息变更后,养老待遇发放的处理方式。

五是进一步明确领待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服刑期满后,养老待遇发放的方式和标准。

三、专用名词解释

逐年缴费:指参保人员自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施至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期间内,应每年不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缴费:指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逐年缴费后实际缴费年限可不满足15年,但允许自愿以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缴费年限缴满至15年。

基础养老金:即国家规定的养老金与地方省市配套养老金合称。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统称。

四、政策解读及举例说明

(一)参保人从其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之月距其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可不满足15年。未逐年缴费的,应补足缴费。逐年缴费(含补缴)后可一次性缴费至15年。

解读:此条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强调自户籍所在地城居保制度试点之月开始至年满60周岁,应缴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应“逐年缴费”,其应缴未缴年度允许补缴,可在应缴未缴年度对应的缴费标准中选择适合的档次进行补缴。

范例1:李某,女,1963年9月出生,户籍地荣昌区。2011年、2012年、2018年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23年9月年满60周岁。如何才能认定达到领取待遇条件?

解析:荣昌区城居保试点时间为2011年4月。李某2011年48岁,年满60周岁时应缴费年限13年,符合“试点之月前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可不满足15年”规定,但应“逐年缴费”。李某2011、2012和2018年已缴费,补缴2013-2017、2019-2023年度养老保险费后即达到领取待遇规定的缴费年限。

假设李某想通过多缴几年提高待遇水平,可以在完成应缴未缴年份补缴后,按申请时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再缴2年,达到15年即可。

(二)参保人从其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之月距其年满60周岁超过15年(含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15年。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对未缴费年度进行补缴至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其以上。

解读:规定自户籍所在地城居保制度试点之月开始至年满60周岁,应缴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应缴费满15年。对应缴未缴的年度允许补缴,补缴标准可在应缴未缴年度对应的缴费标准中选择。鼓励参保人员按年持续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范例2:王某1964年1月出生,户籍地万州区。2009-2019、2023年缴费。如何认定达到领取待遇条件?

解析:万州区城居保试点时间为2009年9月。王某2009年45岁,按照规定,王某缴费必须达到15年。如题所示,王某2024年1月年满60周岁时,应缴费年限为16年。现已缴费12年,还差3年才达到领取待遇条件。即:王某应在2020、2021、2022、2024年中选择3个年度或3个年度以上进行补缴才能达到领取待遇条件。

(三)补缴按未缴费年度对应的缴费档次缴纳。一次性缴费按申请时上年度的缴费档次缴纳。

解读:此条对申请补缴和一次性缴费标准作出规定,确保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补缴标准按补缴年度对应的缴费标准(附后)执行。

(四)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一次性缴费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

解读:此条对补缴或一次性缴费配套权益作出规定。主要体现政策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五)补缴和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到账后按规定计算个人账户利息。

解读:此条对补缴和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息时间作出规定。

(六)参保人申请补缴或一次性缴费,60周岁后完清缴费的,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解读:此条对申请补缴或一次性缴费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作出规定。

范例3:张某2023年5月年满60周岁,申请补缴,在5月前、后完清补缴费用,分别在什么时候领取待遇?

解析:如果张某在2023年4月完清补缴费用,从2023年6月开始领取养老金;如果张某在2023年7月才完清补缴费用,那么将从2023年8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范例4:谢某2023年1月年满60周岁时因故未办理领取待遇手续,2023年6月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什么时候能领取养老金?

解析:假设谢某在2023年7月完清补缴费用,可从2023年8月起领取养老金。

(七)参保人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条件,但本人在提交待遇领取手续前已死亡的,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4〕215号)第四条第(九)项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

解读:此条对在办理领取待遇手续前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