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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4〕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 渝府发〔2009〕8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 渝府办发〔2014〕98号)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2014年10月28日

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 渝府发〔2009〕8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 渝府办发〔2014〕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参保人员”),可在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

(二)在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之月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参保人员”),可在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申请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四)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申报参保

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新参保人员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也可在户籍地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原参保人员需变更缴费档次的,应在2014年12月20日前完成缴费档次重新申报。如未完成重新申报工作的,将其原申报的缴费金额按照现有档次对应进行调整。以后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下一年度缴费档次申报工作。

三、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

1.中青年参保人员,可在一档100元、二档200元、三档300元、四档400元、五档500元、六档600元、七档700元、八档800元、九档900元、十档1000元、十一档1500元、十二档2000元12个年缴费档次中自愿选择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均应按年申报,如未按时申报的,按上年缴费标准进行缴费。按申报的缴费标准,于每年11月30日前足额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一年缴纳一次,其中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除因病、因灾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可在次年补缴外,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得补缴。因病、因灾等原因在次年仍未缴纳的,以后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通过委托银行在参保人员开设的银行账户中代扣代缴。

2.老年参保人员,可以选择不缴费,也可以选择缴费,具体缴费办法仍按照渝府发〔2009〕8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集体补助

村集体对当年已缴费的中青年参保人员给予的缴费补助可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村集体给予缴费补助时,应向参保人员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缴费补助申报,并提交经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的补助对象、标准及办法。当年的补助、资助总金额不超过我市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村集体补助资金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并从资金到账之月起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三)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实行不缴不补原则。政府补贴额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入时间为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账之月。

中青年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政府对其进行缴费补贴,其补贴标准分别为一档30元、二档40元、三档50元、四档60元、五档70元、六档80元、七档90元、八档100元、九档110元、十档120元、十一档130元、十二档140元。

老年参保人员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按其一次性趸交的缴费年限每人每年代缴30元养老保险费。

四、养老待遇给付

(一)按月领取条件及支付时间

1.中青年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从开展试点之月前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从开展试点之月前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可以不缴满15年,也可以缴满15年,从本人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2.老年参保人员,选择缴费的,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选择不缴费的,从申报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今后依据国家基础养老标准调整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等因素作适时调整。缴费年限超过15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时,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中青年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老年参保人员选择缴费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参保时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确定;老年参保人员未选择缴费的,无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列支,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增发养老待遇

1.独子待遇: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

2.高龄补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已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后年满70周岁的人员,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

(四)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领保人员”),应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年起,每年应在本人出生之月持居民身份证,到就近的社会保障服务所或设有指纹采集点的社区参加资格核查。逾期三个月未接受核查的,社保经办机构从第四个月起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待通过资格核查后,补发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金。

(五)领保人员被处拘役以上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的除外)的,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及其调整;从服刑期满的次月起,按服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

(六)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年满60周岁的,服刑期满后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期满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七)仍在服刑未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且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刑满释放之月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从刑满释放次月起,本人可自愿申请参加居民养老保险。选择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人员,从申请参保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基础养老金;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养老待遇。刑满释放之月未满60周岁的人员,从刑满释放次月起,本人可自愿申请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八)领保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应在30日内将有效死亡证明提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并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基本养老金乘以12个月。逾期未提供资料导致领保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金超期支付的,多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的丧葬补助金及领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按规定予以追回。

(九)在2015年1月1日后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