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发电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5年1月5日 渝价〔201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等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4〕22号》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北部新区发改局,万盛经开区发改局、财务局、水务局:
为切实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60号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
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9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