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基层渔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舟政发〔2010〕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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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推进全市渔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和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渔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基层渔农业公共服务,保障现代渔农业健康发展,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9〕80号)要求,结合舟山实际,现就加强和推进我市基层渔农业(包括林业、渔业、水利,下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渔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基层渔农业公共服务体系是国家设立在基层的公益性服务组织体系,是各级政府为渔农民提供渔农业服务的桥梁和纽带,是渔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渔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加强基层渔农业公共服务,是各级政府应该履行的基本职责。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渔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创新管理体制,提高人员素质,力争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省政府也明确要求,2010年年底前基本建成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推进我市基层渔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该项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我市基层渔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改革创新,以满足“三渔”、“三农”服务需求为出发点,按照总体规划、统一实施、加快建设、全面到位的思路,加强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条件建设,全面提升基层渔农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公共服务能力,为我市渔农民持续增收和渔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的服务支撑。
(二)目标要求。着眼于新阶段渔农业、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增强渔农业公共服务能力为目标,按照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支撑、有保障的“三位一体”(渔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基层渔农业公共服务体系要求,2010年底前,在全市基本建成运行高效、服务到位、支撑有力、群众满意的全面覆盖县(区)、乡镇(街道,特指涉渔涉农街道,下同)、社区(村、户)的基层渔农业公共服务体系,真正发挥好为农服务的主导作用。
三、建立健全基层渔农业公共服务机构
(一)健全县级渔农业公共服务机构。
1.健全渔农技推广机构。进一步健全县级渔农技推广专业机构(种植、林业、渔业、农机等专业技术推广机构),深化农技推广首席专家、农技指导员等制度,充实技术力量,加强指导和服务能力建设。
2.完善动植物疫病防控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要求,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动物防疫能力建设。加强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森林病虫防治、水生动物疫病防治机构建设,健全机制,配足人员。
3.建立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现阶段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加快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尽快落实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
(二)建立“三位一体”乡镇渔农业公共服务机构。
1.科学设置机构。整合现有乡镇农技机构(农技站、林业站、农机站、畜牧兽医站、渔技站等),建立完善集渔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渔农产品质量监管“三位一体”的综合性服务机构,已经设置乡镇渔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可将其更名为渔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少数产业比较单一,没有设置渔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乡镇,可根据当地承担的渔农业公共服务职责任务,在现有的相关事业机构中增挂渔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牌子或设置适当数量的岗位。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乡镇进行设置。
2.明确工作职能。乡镇(街道)渔农业公共服务中心,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渔农业产业特点,主要承担渔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益职能,具体是:(1)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设施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2)渔农业病虫害、有害生物及疫情、灾情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3)渔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安全的监管与配置服务;(4)渔农业资源管理、生态环境和投入品使用监测,农机安全监理和渔业生产、水利设施安全;(5)森林火警火灾预报和森林防火;(6)渔农业公共信息服务;(7)渔农民公共培训教育;(8)休闲渔农业管理、服务和指导。
3.合理配置人员编制。各县(区)、新城管委会要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5〕3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32号)以及《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实施意见》(浙编办发〔2010〕1号)精神,根据充实渔农技推广、强化动植物疫病防控、配备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量的原则,整合乡镇(街道)现有相关人员编制,通过内部调剂和公开招聘的办法,配备落实畜牧防疫、植保植检和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
(三)推进渔农村社区(村)渔农业公共服务站点建设。
根据乡镇(街道)渔农村社区规模和渔农业产业实际,依托社区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社区(村)渔农业服务站点,选配兼职农技助理员和疫情测报员,人员可从大学生村官、乡土人才或村干部中选任,协助责任农技员承担社区(村)级渔农技指导、动植物疫病防控、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这些人员由县(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培训相关技术,并可按工作量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