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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浙政发〔2009〕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近年来,我省通过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实施农技推广责任制度,有效增强了基层农业公共服务能力。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仍较薄弱,农产品质量监管队伍不健全,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力量单薄,责任农技员年龄老化、素质偏低,农技推广经费投入不足,等等。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公共服务工作,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现就加强基层农业(包括林业、渔业,下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是各级政府应该履行的基本职责。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力争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强化农业基础,促进各项“三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有利于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满足群众绿色消费需求,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建设现代农业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实抓好。
  二、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立足当地农业生产实际,以增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为目标,在现有农技推广、畜牧兽医体系基础上,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整合资源的思路,明确和落实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队伍和保障措施,强化科技支撑,建立健全责任和绩效评价制度,到2010年底,在全省基本建成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三位一体”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农业公共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有力支撑。
  三、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队伍建设
  (一)加强县级农业专业服务机构队伍建设。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面落实基层农技推广工作责任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县级农业专业技术推广机构,充实技术力量,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深化实施农技推广首席专家、农技指导员制度。要落实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要按照《动物防疫法》、《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动物防疫能力建设。
  (二)着力建设乡镇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三位一体”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在深化农技推广责任制度的基础上,乡镇确定承担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综合性机构,整合现有相关人员编制,通过内部调剂或公开招聘的方式,配备畜牧防疫、植保植检和农产品质量监管人员。要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动物防疫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保强制免疫、疫情测报、产地检疫协检等基础性动物防疫措施落实到位。
  (三)建立村级公共服务站点和专业技术示范户。根据村规模和农业产业实际,依托村民委员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村级农业服务站点。选配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建一支稳定的村级防疫队伍,同时聘用适当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尤其要聘用专业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中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协助责任农技员承担村级农技指导、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工作。这些人员由县乡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