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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19〕12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鲁发改价格〔2019〕1236号等文件有效期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1051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

2025.12.31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加强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根据《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鲁发〔2016〕33号)等文件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政策

(一)政策性交叉补贴。自备电厂企业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2020-2022年暂继续按每千瓦时0.05元(含税,下同)标准执行。

(二)系统备用费。并网自备电厂企业根据并网电压等级,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系统备用费,缴纳标准继续按现有水平执行,即:220千伏为每千瓦时0.02元,110千伏为0.03元,35千伏及以下为0.035元。

(三)上网电价和环保电价。并网自备电厂企业符合省能源局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有关要求,以满足电网供电需求为目的产生电量的上网电价,按基准价(不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执行。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等环保设施验收合格的,执行相应环保电价加价政策(以下统称“环保电价”)。

二、配套措施

(一)支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健康发展。为促进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对回收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可利用的热能、压差以及余气等建设相应规模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免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二)促进分布式能源发电有序发展。切实加快清洁能源资源就近高效利用,对分布式光伏、风电、沼气发电、天然气发电等清洁能源项目暂减免系统备用费。

(三)鼓励企业自备电厂转公用运行。企业自备电厂机组转公用运行的,由省能源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机组前三年最大自用电量,确定“改革过渡期价格扶持电量”(以下简称“扶持电量”),企业参加电力市场直接交易“扶持电量”输配电电度电价,第一至第五年(每年按12个月计算)分别按公布标准的60%、60%、70%、80%、90%执行,第六年执行正常输配电价。企业实际用电量高于“扶持电量”的,超出部分执行正常输配电价;“扶持电量”高于企业实际用电量的,超出部分次年不结转、不得转让或交易给其他企业使用。企业选择拆除自备机组的,参照上述价格支持政策执行。

三、工作程序

(一)为简化工作流程,省发展改革委不批复具体自备电厂企业上网电价。企业申请环保电价的,具体根据《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自主验收后环保电价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59号)、《关于完善环保电价申报执行程序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101号)规定执行。自备电厂相关环保设施2018年7月1日前验收合格的,环保电价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之后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

企业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的,电价政策按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申请“扶持电量”的,具体根据《关于做好自备机组关停补偿电量和“扶持电量”政策衔接的通知》(鲁能源电力字〔2019〕226号)规定执行。

(三)企业申请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的,具体根据《关于明确临时接电费和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27号)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并网自备电厂在全额缴纳政策交叉补贴、系统备用费的基础上,执行环保电价、“扶持电量”等电价支持政策。

(二)自备电厂企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执行期间遇国家政策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关于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115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2019年12月31日
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