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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意见
渝府办发〔2015〕20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效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一)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认真贯彻《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推动制定《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办法》、修订《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制修订《重庆市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办法》《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办法》等相关办法。

(二)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标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加快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订,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标准的“三标合一”,实行“行政执法标准表”与“隐患排查标准表”协调统一,推动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三)加强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全面清理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严格审查备案程序。修订完善行业监管责任、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等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许可取消、下放后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和有关管理办法。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按照《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渝委发〔2014〕22号),进一步健全涵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做到有安排部署、有任务指标、有工作履职、有考核奖惩、有追责问责。区县政府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五)切实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各类企业(包括中央、市属企业)进行严格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承担属地监管责任;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承担直接监管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充分发挥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六)进一步明确监管执法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明晰各级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对安全生产监管中的职责不清、职责交叉以及个别行业领域监管部门不明确、缺失等问题,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将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到具体监管部门,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管全覆盖、无盲区。

(七)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督促各类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主体责任,实现企业安全管理全员化、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国有及控股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应带头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风险辨识评估和预警防控,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八)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完善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科学合理设置指标体系,强化日常监管考核。提高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权重,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标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安全任务重的单位,加大表彰奖励的比重;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较大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责任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九)严格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重大事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要进行警示教育、诫勉谈话。市安监局要督办、提办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及结案评估制度。完善事故查处信息通报,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并将事故结案批复抄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效能

(十)改进监督检查方式。突出执法检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全面推行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的执法检查工作方法,切实增强执法检查效能。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按照风险优先原则,实行差异化和动态化安全监管,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深入开展执法检查。探索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安全生产检查事项,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一次性完成,降低市场主体成本。积极推进表格化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各种检查的内容和任务要求,促进执法检查标准化。完善暗查暗访制度,强化督查措施。

(十一)加强源头治理。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同步协调发展。加强园区规划和项目策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从源头上防止隐患。督促企业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全面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城乡建设、国土、规划、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对违法违规项目,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以及查封、扣押、取缔等执法措施;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退出。

(十二)建立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机制。建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细化移送程序,加强执法协作。防止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可能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完善安全监管部门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案件双向交流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发现有关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依法处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十三)完善诚信约束机制。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2016年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面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2018年年底前实现全国联网。

四、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十四)强化监督检查计划导向。各级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在当年1月底前根据行业特点制订本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授权或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或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报经授权、委托的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批准。在监督检查前要编制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降低执法成本。

(十五)推行随机抽查监管。各级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大力推行随机抽查的工作方式,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

(十六)严格规范执法范围。各级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按照“依法确定权力、科学配置权力”要求,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依法进行安全监管,不得擅自扩大执法范围。委托专职执法队伍和乡镇(街道)、开发区相关机构进行执法的,要依法履行委托手续;被委托方要严格以委托方名义在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安全监管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法定不得委托的事项不得委托。

(十七)依法实施执法处罚。按照依法、透明、高效、便民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权力、责任清单,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图,切实做到安全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依法依规细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以及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