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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丽政办发〔2015〕1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13号),结合丽水实际,现就加强新形势下我市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战略指导思想,围绕丽水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加强基层管理为基础,以引导和规范为重点,以科学分类管理为手段,转变社会管理理念,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依法规范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发挥民间信仰积极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尊重信仰。民间信仰具有传承性、群众性、复杂性、区域性等特征,是中华传统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是区域性地方文化的重要内容。对民间信仰的历史和广大信众的合理需求,要予以尊重。要积极探索民间信仰规律,发挥其积极作用,遏制其消极作用,努力促进民间信仰活动和谐有序。

(二)规范管理。民间信仰事务是指民间信仰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要将其纳入政府社会事务管理范畴,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依法依规管理民间信仰事务。要建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制度,进行分类管理,做到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活动有序、安全稳定。要发挥民间组织作用,探索共同参与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民间信仰事务不受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支配。

(三)分级负责。民间信仰事务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民宗部门归口管理民间信仰事务,负责政策制定指导、场所登记编号、活动监督管理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负责民间信仰事务日常管理;村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协助管理日常事务。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公安、综合执法、消防、旅游、民政、文化文物、林业、农业和农村工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四)注重引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间信仰的引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赋予民间信仰时代发展的新元素。发挥民间信仰在道德教化、文化传承、民间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其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高度警惕宗教极端思想,坚决抑制邪教影响。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登记编号管理制度,实施分类管理。

1.全面普查摸底。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袛、祈福禳灾而建设的,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庙庵,但不包括文庙、宗族祠堂。各县(市、区)要对所辖区内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全面普查,摸清数量分布、历史沿革、信仰特征、影响范围、建筑年代、建筑规模、占地面积、管理组织、资金财产和民间信仰活动类型、规模、方式等情况,并汇总建档,实行信息化管理。

2.开展综合治理。本着尊重历史、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按照“因地制宜、疏堵结合、分类指导、规范管理”的要求,通过保留、合并、改用、拆除等方式,甄别分类,综合施策,推进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合理布局。其中历史文化底蕴深厚、代表性强、影响广泛的民间信仰场所要重点整改提升;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文物普查名录以及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场所,要重点予以保护。对保留下来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做好整治提升,纳入规范化管理。

3.实施登记编号。要按照《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登记编号工作。要将登记编号的过程作为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整改提升的过程,规范一个登记一个,全市计划用3-5年时间对拟保留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逐一登记编号,实行分类管理。对拟纳入登记管理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由所在地村(居)委报乡镇(街道)进行核实,乡镇(街道)对拟登记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民宗局(开发区报市民宗局)进行汇总统计、登记造册、统一编号、予以确认,并发放《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书》。

(二)建立民主管理组织,健全管理制度。

1.组建管理班子。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民主管理。要在乡镇(街道)的统一指导下,由所在村(居)委负责具体指导建立民主管理组织,组建管理班子,明确场所管理负责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班子,应该由该场所经常参加民间信仰活动的群众代表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一般以3-9人为宜,推选产生后要明确场所管理负责人和成员责任分工,并报乡镇(街道)备案,民间信仰场所管理班子原则上实行五年一届的任期制度。

2.建立管理制度。县(市、区)民宗局要指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立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管理。要制定和落实治安消防、卫生防疫、财务管理、环境与文物保护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加强财务监管。要参照宗教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设立银行基本账户,统一实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做到账务公开透明,使用合理规范。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国家会计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财务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村(居)委要具体负责监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民间信仰场所财务由乡镇(街道)统一实行会计代理制。

(三)规范民间信仰活动,落实安全责任。

1.强化活动监管。民间信仰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从事各类非法活动。举办民间信仰活动应在拟举办活动日前15天报乡镇(街道)批准,民间信仰活动一般应当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内进行。如需举办大型民间信仰活动(500人以上)或在场所外举办活动,应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报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举办涉台、涉侨、涉外民间信仰活动的,同时按涉台、涉侨、涉外有关规定办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不得常住宗教教职人员。

2.明确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乡镇(街道)负责民间信仰事务日常管理工作,是民间信仰活动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村(居)委负责协助日常管理,负有具体监管责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是安全责任主体,场所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做到场所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到位,乡镇(街道)和村(居)委监管责任到位,切实把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到实处。

(四)严把活动场所基建关,合理规划布局。

1.科学规划,严防违建。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现状以及已合法登记的佛道教活动场所分布情况,从正常开展民间信仰活动的实际需要出发,制定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总体方案,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