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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4〕1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民间信仰在我省具有悠久历史和广泛分布。为解决当前民间信仰事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新形势下我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要求,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依法规范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发挥民间信仰积极作用,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基本要求
  (一)尊重信仰。民间信仰具有传承性、群众性、复杂性、区域性等特征,是中华传统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是区域性地方文化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尊重历史和群众信仰需求,正确认识和对待民间信仰问题,积极探索民间信仰规律,发挥其积极作用,遏制其消极作用,努力促进民间信仰活动和谐有序。
  (二)规范管理。民间信仰事务是指民间信仰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应将其纳入政府社会事务管理范畴,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民间信仰事务。全省建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制度,进行分类管理,做到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活动有序,安全稳定。各地要探索发挥民间组织作用,共同参与民间信仰事务管理。民间信仰事务不受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支配。
  (三)分级负责。民间信仰事务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民间信仰事务,负责政策制定指导、场所登记编号、活动监督管理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间信仰事务日常管理;村民(居民)委员会协助管理日常事务。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公安、消防、旅游、民政、文化、文物、林业、农业和农村工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四)注重引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民间信仰的引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赋予民间信仰时代发展的新元素。注重发挥民间信仰在道德教化、文化传承、民间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反对陋习,引导其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高度警惕宗教极端思想,坚决抑制邪教影响。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制度,实施分类管理。本意见所指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灾而建设的,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庙庵,但不包括文庙、宗族祠堂。各地要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全面普查,摸清数量分布、历史沿革、信仰特征、影响范围、建筑年代、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管理组织、资金财产以及民间信仰活动类型、规模、方式等情况,并汇总建档,实行信息化管理。组织开展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因地制宜、疏堵结合、分类指导、规范管理”的要求,通过保留、合并、改用、拆除等方式,甄别分类,综合施策,推进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合理布局。其中对历史文化底蕴深厚、代表性强、影响广泛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要重点进行整改提升;对已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或文物普查登录以及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场所,要重点予以保护。
  在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全面普查和分类治理的基础上,由所在地村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统计、登记造册、统一编号,予以确认,并针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由省民宗委另行制订。
  (二)建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健全管理制度。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民主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民(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建立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明确场所管理负责人。规范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日常管理,根据需要建立人员、会计、治安、消防、档案、环保、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各地应参照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建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账务公开、透明。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国家会计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有关协作配合工作,确保合理、规范使用,防止因财务问题影响场所团结,引发不稳定因素。
  (三)规范民间信仰活动,落实安全责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信众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从事各类非法活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不得常住宗教教职人员。
  民间信仰活动一般应当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内进行,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举办适用于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监管规定的大型民间信仰活动,需报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举办其他大型以及涉台、涉侨、涉外等民间信仰活动,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检查,指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四)严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基建关,制止乱建滥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建设、规划等相关规范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严格控制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新建、迁建、扩建、重建,禁止未经批准新建、迁建、扩建、重建以及改建、翻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因特殊情况确需新建、迁建、扩建、重建以及改建、翻建的,要依法办理相关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予以指导,民宗、国土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