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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丽政办发〔2009〕1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82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市直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工作,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总体要求

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目的是集中财力办大事。基本原则是“存量调结构、增量调方向、以增量调存量”,逐步形成“立项科学、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二、推进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

(一)清理专项资金历年结余。对结余资金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清理:一是项目实施完成形成的结余;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项目绩效差等原因导致项目中止撤销形成的结余; 项目支出进度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而形成的结余;滞留账上超过三年以上不用的专项资金结余。这些结余要全部收归财政统筹安排。二是其他结余资金的清理要与当年部门预算的安排相结合,对能在单位历年专项结余中安排的项目,在当年部门预算中不予安排。

(二)整合财政专项资金。一是严格控制新增专项资金。2009年,除法律、法规以及党委、政府确定的增支项目外,各单位自行确定增加的支出项目应在本单位预算经费中调剂解决,财政不予立项和安排预算经费;二是取消、归并、整合现有专项资金。对已经实现项目目标或已经到期的项目,以及支持方向与党委、政府工作目标相偏离的项目,要予以取消;对符合党委、政府工作目标,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项目,要予以归并;不同部门管理但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项目,要予以整合,并在明确划分职能的基础上调整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向。

三、完善财政专项资金规范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项目立项的科学决策制度。预算单位要加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要有充分的依据、设定项目具体任务和预期(定量或定性)绩效目标,并明确完成任务和实现目标所采取的措施。财政部门要将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作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立项的前置条件,对申请项目资金预期目标不明确的,财政不予立项和安排预算资金。

(二)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机制。预算单位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的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编制财政专项资金预算,预算建议方案要有明细的计算依据、标准和过程。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标准,优化财力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