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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浙政办发〔2009〕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财政专项资金是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具有指定用途和绩效目标的项目资金。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充分履行部门职能有着重要意义。目前,我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还存在着项目设置过多过散、资金沉淀时间过长、使用绩效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工作,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遵循“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有所积累、四要增强宏观调控能力”的理财方针,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集中财力办大事,逐步形成“立项科学、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优化结构、确保重点。要围绕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存量调结构、增量调方向、以增量调存量”的思路,保障中心工作和目标任务的完成。二是规范管理、强化约束。要坚持程序公开透明,分配公平公正,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依法、有效地拨付和使用。三是量力而行、注重绩效。要尽力而为、量入为出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明确项目的预期绩效目标,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二、推进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
  (一)推进财政专项资金清理。财政专项资金清理主要是历年结余,包括:项目实施完成形成的结余;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项目绩效差等原因导致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项目支出进度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而形成的结余;滞留账上超过三年以上不用的专项资金结余。这些结余要全部收归财政统筹安排。同时,各地要制定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建立财政资金结余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推进财政专项资金整合。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严格控制新增专项资金。2009年,除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增支项目外,各地、各部门不得新开口子。今后,各地、各部门在新设财政专项资金时,要认真审核,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