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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办资函〔2009〕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进和完善外资管理工作,调整外资进出口管理职能,进一步理顺内外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关系,我部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由机电和科技产业司(以下称产业司)对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业务实行归口管理,同时该业务的技术平台由原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系统调整为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为保证调整后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根据现行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需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进行申报,申报前需开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系统权限方可使用,具体开通办法可咨询010-67870108或登录系统http://exctrl.ec.com.cn查看开通流程。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二、三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报我部产业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