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向缅甸、老挝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规定
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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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支持中国企业到缅甸、老挝投资,开展罂粟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现就出口经营者向缅甸、老挝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经营者向经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缅甸、老挝投资设立的境外中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出口《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所列易制毒化学品的,须根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的规定逐单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二、出口经营者向境外中资企业出口《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