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
2007-05-23 商资函〔2007〕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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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国务院六部门联合下发了《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以下称《
意见》)。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
《意见》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取得一定的实效。但少数地区仍存在一些问题。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
《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和监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
《意见》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6〕192号),依法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审批和监管,严格控制外商投资高档房地产。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