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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字〔2006〕第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等6部门于2006年7月11日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贯彻落实《意见》工作中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管理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意见》所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是指从事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各类住宅、宾馆(饭店)、度假村、写字楼、会展中心、商业设施、主题公园等建设经营,或以上述项目建设为目的的土地开发或成片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应根据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注册登记后,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建设经营活动。

  三、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