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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5号文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5号文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4〕1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已公开发布,请认真贯彻落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功能是募集资金,并根据各市应急救治发生和财力情况向市级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补助资金;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功能是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二、明确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属地原则,向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也可向人道、慈善等组织开展的有关救助项目提出救助申请。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各市应结合实际,明确、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救治费用审核认定办法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