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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2017年8月31日起废止第二条“关于申请领购发票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问题。”

USHUI.NET®提示: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废止第一条、第四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已废止,未废止部分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甘肃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除外,下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临时在我省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及开具发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