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县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
商建字〔2007〕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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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推动各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商务部成立以来,先后会同建设部印发了《
关于做好地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4〕18号),会同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5〕378号)。目前,地级以上城市的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为加快推进全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规范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现决定在全国开展县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
一、县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内容和程序等应按照《
商务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地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4〕18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