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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2005-09-19商建发〔2005〕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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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商务部、建设部下发《关于做好地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4〕18号)后,全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仍有部分地级以上的城市没有按照要求,完成商业网点规划的制定工作。吴仪副总理在2005年全国流通工作会议上指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不是可做可不做的工作,而是一项必须做而且一定要抓紧做好的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把县级市的商业网点规划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认识

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有利于加强城市商业网点的合理布局,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促进城市商业网点全面、均衡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求,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同时,在我国商业领域按照加入WTO承诺全面对外开放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对于加强对商业领域外资进入的引导,保障内外资商业企业公平竞争,促进商业设施建设健康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将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列入政府工作重点,在组织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时,都必须将商业网点规划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商业网点规划工作进度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商务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地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立由城市商务、城乡规划和财政部门密切配合的协调工作机制,并给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订工作必要的经费保障,推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开展。省级商务部门应指定机构负责督促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并建立工作责任制,力争2005年底前完成地级以上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到期仍然没有完成商业网点规划的,原则上不得再批准建设新的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网点。

三、切实提高商业网点规划编制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