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泰政字〔2023〕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类: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泰政字〔2021〕66号
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