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15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行政审批文件目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备案事项的公告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
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备案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居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申请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项目,享受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优惠;县级及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申请、审核确认、备案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所列的宁夏地区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宁夏地区项目)。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为未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但在宁夏地区具有比较优势、需要国家政策重点支持的产业。
第二章 纳税人第一年申请优惠的审核确认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第一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申请前,需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界定并出具审核界定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证明文件。纳税人可依据该证明文件,按15%优惠税率进行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纳税人未取得该证明文件前,应当按照法定税率申报预缴
企业所得税。
如主管税务机关对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证明文件存在异议,可将该证明文件报自治区级税务机关,由自治区级税务机关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重新进行界定,并将界定结果反馈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条 纳税人第一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纳税人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第一年申请表》(可用《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替代);
(二)申请年度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三)自治区有权界定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明细及其说明;
(五)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对纳税人已经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国税发[2002]47号
)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其继续申报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主营业务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中仍然属于鼓励类的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对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及其他产业目录做出的界定,可以不再重新提交自治区有权界定部门的证明文件。如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难以界定,可要求纳税人重新提交自治区有权界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室)负责受理纳税人享受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经办人员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及时制作《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期间。
(二)申请材料齐全的,或者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应按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填写《税务资料受理回执》。
办税服务厅(室)受理纳税人申请应在当日内将申请资料移送税政业务主管部门。
第八条 税政业务主管部门应对纳税人享受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包括:
(一)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的项目;
(二)核实自治区有权界定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证明文件是否与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相一致;
(三)申报的项目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0%以上。
税政业务经办人员根据以下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受理税收优惠申请,制作《涉税文书受理回执》受理税收优惠申请;
(二)申请资料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出具《不受理回执》。
第九条 税政业务主管部门对纳税人享受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确认事项,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制作《实地核查情况工作底稿》。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享受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资料补正时间,下同)作出审核确认意见:
(一)对纳税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收优惠批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按15%的优惠税率申报汇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