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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
鲁财资〔2019〕39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8月30日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健全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省级部门、单位运行,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其他类别事业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驻济以外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属地原则执行当地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性、涉密性的办公设备、家具。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资产,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  本标准是省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调剂、处置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主要包括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

配置数量上限是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单位结合机构设置、办公场所安排和编制内实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