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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标委农〔201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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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现将《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各地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的经验及问题望及时向国家标准委农业食品部反馈。

国家标准委

2014年12月22日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



为加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的绩效管理,构建科学高效、符合实际的绩效考核体系,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高效;坚持以定量考核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二、考核对象

中央财政支持的在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

三、考核管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示范项目绩效考核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项目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委托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示范项目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考核内容

绩效考核内容由项目决策、项目管理、项目结果三个一级指标组成,其中项目决策20分、项目管理30分、项目结果50分。二、三级指标详见《示范项目绩效考核指标评分表》(见附件)。

全部三级指标的考核内容和评分,可参照《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评价表》。

五、考核程序

(一)示范项目建设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1月前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将自查报告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二)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及时对自查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可以进行绩效考核的,通知承担单位具体考核时间。经审核不能进行绩效考核的,要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三)经审核可以进行绩效考核的示范项目,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示范项目绩效考核指标评分表》的内容,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考核组进行绩效考核。

(四)示范区绩效考核工作完成后,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每年12月15日前以示范区为单位分别将其自查报告、示范项目绩效考核指标评分表和示范项目绩效考核报告等材料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五)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建立绩效考核抽查复核制度,结合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材料,对考核对象和考核结果实施抽查复核。抽查复核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成立抽查复核组进行,对抽查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所在地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限期整改,整改结果经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认后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六、考核等级的确定

(一)依据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