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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结算年度的通知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结算年度的通知
泰医保发〔2021〕22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 泰政办发〔2019〕6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职工医保补充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 泰政办发〔2020〕19号)、《关于印发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泰医保规〔2020〕2号)精神,进一步提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现就调整我市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结算年度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结算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0年度延长半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2020年度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筹资标准增加50元/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增加不超过48 元/人,于2021年7月1日从个人账户中扣缴,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增加24元/人。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限额增加250元,在实施乡镇一体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支付限额增加75元。

三、2020年度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基金支付年度限额标准相应增加半年额度,具体为:统筹基金支付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