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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民〔1984〕民20 号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民〔1984〕民20 号文件的通知
〔84〕鲁民字第104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厅发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民函〔2023〕41号规定,决定保留。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地、市、县民政局、侨务办公室:

现将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研究执行。

1、爱国华侨要求去世后回国安葬,是他们心向祖国,“落叶归根”的真诚愿望,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并作出妥善安排。

2、华侨要求去世后回原籍安放骨灰的,要给以方便;回故里安葬的,可帮助其选择适当地点,征购适量土地,进行安葬。

3、华侨数量比较多的县、市,民政、侨务部门可据情提出意见,报行署、市政府同意后,建立“华侨公墓”。

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

民〔1984〕民2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