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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442号                                     1998-09-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 ( 国税发〔1998〕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税字[1998]113号文补充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函[1998]335号)的精神,市局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不同时间划转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如何征税问题,为简化手续,便于征管,可根据其划转时间来确定。即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当月仍可按一般纳税人处理,自划转后的次月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发出划转通知书时,应限期收缴企业库存的专用发票。

二、新办的商业企业如预计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待暂认定期满(一年)后,根据实行年销售额申请办理正式一般纳税人资格,凡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三、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后,如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了规定标准的,可重新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四、计算年应税销售额时,应包括企业免征增值税部分的销售额和出口部分的销售额。

五、对于工商兼营企业如何划分的问题,应按企业上一年度工业和商业各自的实际销售额占当年其销售总额的比例来确定其是属于工业为主还是商业主为,然后按相应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税务机关为小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