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7]2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6-2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 ( 国税函〔2007〕223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规定的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系指,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
二、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营[2006]41号)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京地税营[2006]52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
2007.02.15 国税函〔2007〕2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