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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6]52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2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具体时间安排
我市分步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系统”)。海淀区地方税务局自2006年12月1日起试点运行货运系统,开具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统称“新版货运发票”);其他区、县局、分局根据税控器具的初始化登记等工作进度,以局为单位陆续推行使用货运系统并启用新版货运发票。全市范围内至2007年1月1日必须全部推行到位。启用新版货运发票同时停止使用旧版货运发票及《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
各局应适时填报《启用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报告表》上报市局。
2007年1月1日前,启用新版货运发票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严格监督公路内河货运业纳税人旧版货运发票和联运发票的封存情况,严禁同时开具新、旧版货运发票及联运发票。
2007年1月1日(含)后,全部停止使用旧版货运发票及联运发票,旧税控装置及旧版发票的收缴工作市局另行通知。
二、2006年度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
为配合货运系统推行工作的开展,各局应于2006年11月底前完成2006年度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年审工作的具体要求仍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营〔2006〕4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对从事联运业务的,以其收取的全部货物运输劳务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自开票纳税人“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认定标准。
四、新旧税控系统的衔接
(一)自开票纳税人及代开票税务机关应于2007年1月同时分别采集、汇总新版货运发票和旧版货运发票及联运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
(二)自开票纳税人及代开票税务机关启用货运系统后,原使用旧税控装置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及联运发票,于2007年1月1日前出现退票问题的,可报经区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启用旧税控装置处理退票问题,退票完成后由纳税人持税控IC卡进行报数;于2007年1月1日后出现退票问题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在发票税控三期系统的发票核验模块中修改该张发票的状态,即由“正常”改为“退票”;退票后如需重新开具货运发票的须使用货运系统开具新版货运发
五、印花税的征收
(一)对自开票纳税人,以新版货运发票的记帐联作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应纳印花税的凭证,实行汇总缴纳。
(二)税务机关代开票窗口在代开新版货运发票时代收承、托运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并在新版货运发票的记帐联和发票联分别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作为承、托运双方应纳印花税完税凭证。
六、个人申请新版货运发票代开业务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但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个人,凭个人身份证在个人车籍地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开新版货运发票。
七、新版货运发票开票数据电子信息报送时限及要求
(一)自开票纳税人应在每月征期内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持税控器具向主管税务所报送上月开具新版货运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如上月未开具新版货运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仍须在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持税控器具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零开票数据电子信息。
(二)各局税务所应于每月14日前(含当日,下同。若遇法定节假日的情况,比照征管法实施细则顺延规定的天数)完成采集货运发票存根联数据以及对未申报企业及时催报等工作,并确认本级上传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营业税主管部门的货运发票存根联信
(三)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营业税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确认本级上传市局的货运发票存根联信息。
(四)市局于每月23日前确认并上传货运发票存根联信息至国家税务总局。
八、自开票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后续管理
(一)自开票纳税人专章的管理
1.自开票纳税人应按照换发税务登记证调整后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重新自行刻制“开票人专章”,并于启用新版货运发票前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印章刻制的具体式样、标准及使用要求,仍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京地税营〔2003〕581号)文件规定执
2.“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的加盖位置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副本)”字样前的空白处。
盖章后的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应一并在年审资料中留存。
3.“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的加盖位置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空白处。
(二)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的管理
1.已换发税务登记证并经年审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为其换发新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认定证书自换发年度次年1月1日起有效期三
认定证书首页“税务登记证号码”栏,自左向右填写新的税务登记证号码,不足18位的应在末位号后全部划“*”;次页“编号”栏延用旧证书编号。
2.已换发税务登记证并经年审不合格或申请取消自开票资格的自开票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再为其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专章。
九、认定证书挂失补办手续
自开票纳税人遗失认定证书的,应填写《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管理证件挂失补办申请表》,并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补办手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其情况属实的,按照原认定证书的编号为其补办新的认定证
十、自开票纳税人“开票人专章”及“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加盖位置的调整
(一)自开票纳税人开具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时,应在除抵扣联外的其他联次正下方全部加盖“开票人专章”。
(二)代开票单位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时,应在除抵扣联外的其他联次正下方全部加盖“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
十一、货运发票纳税申报“票表比对”工作市局将另行通知。

附件:启用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报告表
二ОО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1-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6年7月起,河南省、湖南省和青岛市国税和地税系统按照总局的统一工作安排,开展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目前试点情况良好。根据试点情况,总局决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在河南省、湖南省和青岛市三个试点省市(以下简称试点省市)全面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其他省市自2006年11月起开始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全国2007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现将推行工作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工作时间要求
自2006年11月1日起,试点省(市)全面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在试点省(市)范围内全部启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带税控码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新版货运发票),取消不带税控码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旧版货运发票)。试点省(市)2006年1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
自2006年11月起,除试点地区外的其他省(市)开始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在2006年11月至12月内完成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推行。2007年1月1日(含)以后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旧版货运发票,全部启用新版货运发票。2007年1月1日(含)以后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
新版和旧版货运发票的抵扣时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推行准备工作要求
(一)运行环境准备
1.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运行环境等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85号)的要求,准备好全面推广的运行环境,做好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与征管系统的接口衔接工作。尚未与税控盘产品供货商谈妥税控盘/传输盘采购事宜的地税机关,应尽快启动相关工作,确保开票软件用户(包括:自开票纳税人、代开中介机构和代开税务机关)能如期购置到税控盘/传输盘,不得因税控盘采购影响整体推行进度。
2.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安装部署
总局已于10月份、11月份开始按照10月20日视频会议的要求分四批对全国国税、地税系统税务端后台和开票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版)进行安装。在安装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期间,国税、地税同时部署,以保证地税的工作为主,同时兼顾国税的安装实施。系统开发商分成10个工作组同时到各地进行安装。安装工作原则上于11月底结束。但是,考虑到一些具体情况,少数地区可能会有延迟,但必须在12月31前完成。
请各单位务必做好系统安装准备工作。
(二)票证准备工作
各省地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的有关要求,采用统一的纸张和规格印制新版货运发票,严格按照验旧购新制度发售发票,保证在推行工作开始前准备好适量新版货运发票并发售给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
各省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21号)的要求,根据基层征收单位的用票类别,抓紧临时加印一部分税收票证并及时分送至基层征收单位,保证代开单位能够顺利开具税收票证。
(三)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在代开新版货运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先缴税、后开票”的要求执行。
(四)培训准备工作
各省税务机关应根据总局举办的视频培训和省局师资集中培训内容,参照总局下发的相关培训材料,提前部署和开展本省范围内对税务系统内部和对纳税人的培训工作,保证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需要在省局搭建后台培训系统的省(市),应准备好所需环境,提请开发单位帮助搭建,培训用税控盘和传输盘由各省税务机关商税控盘供应厂商解决。请各省税务机关登陆总局技术支持网站(网址:http://130.9.1.248)从“知识库/软件库/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路径下载供培训用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
三、有关业务规程
(一)国税机关
1.关于货运发票数据采集和交叉稽核要求
(1)数据采集
自2006年11月1日起,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到位的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数据,认证相符的新版货运发票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取得的其他运输发票仍通过现有清单方式采集数据。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未推行到位的地区,仍通过现有清单方式采集运输发票数据。
各地国税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运输发票采集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别要注意在既有扫描认证方式又有清单方式采集运输发票数据的过渡期内,不仅要保证所有的运输发票数据采集的完整性,还要避免重复采集数据,造成重号发票。
(2)数据传输
每月23日前(节假日不顺延)各省级国税局负责将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的数据和下级上传的清单数据汇总,并将汇总数据通过FTP上传到总局。
(3)交叉稽核
总局每月对全国货运发票信息进行一级稽核比对,并将当月稽核结果下发。
总局稽核比对结果分为“比对相符”、“比对不符”、“缺联”和“抵扣联重号”四种类型,其中比对不符又分为:金额不符、受票人识别号不符、承运人识别号不符、承运人受票人双方识别号不符和开票日期不符五种类型。
总局每月将当月比对结果发票信息下发至各省税务机关,省局逐级将数据下发至区县税务机关。
(4)审核检查
异常发票审核检查的数据传递、职责划分、检查结果上报方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货运发票增值税“一窗式”票表比对要求:
(1)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广地区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通过认证采集的新版货运发票,不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以免造成重复采集;申报抵扣其他运输发票,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的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随同其他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票表比对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项数据,应小于或等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项数据加上当期认证采集的货运发票“运费小计”项数据之和。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货运发票票表比对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项数据,应小于或等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项数据加上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费发票金额数据之和。
(2)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尚未推行的地区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均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随同其他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对目前尚未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地区,一般纳税人货运发票票表比对的有关要求,仍按照国税发〔2005〕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地税机关
1.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地税机关的有关业务规程请见附件《公路、内河货运业发票税控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及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2.不带税控码旧版货运发票的管理仍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四、推行工作领导组织要求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是金税工程(三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强化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省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由主管局领导负责、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推行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应根据总局下发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推广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省推行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确保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
请各省税务机关登陆总局技术支持网站(网址:http://130.9.1.248),从“知识库/软件库/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路径下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推广实施方案》。
五、其他事项
(一)制定岗责体系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到位的地区,应根据有关业务操作流程设置相应岗位并制定岗责体系,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要求,保障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顺利运行以及有关业务流程的操作。
(二)推行期间的技术支持
1.总局技术支持。系统全面推行初期1个月,总局将安排开发单位2~3名技术人员现场支持,帮助各单位开展推广相关工作。总局将通过总局应用系统支持网站(http://130.9.1.248)提供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网上支持,通过总局运维技术支持热线4008112366,对税务机关内部提供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和开票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版)的远程技术支持。总局信息中心百望呼叫分中心已开通,已开始向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企业自开版和中介机构代开版)用户提供远程技术支持,服务电话为:010-62466669。
2.省税务机关运维支持。各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责任人应掌握并能熟练使用开票软件和后台系统,解决简单的常见的操作问题。对于税务端软件的问题,省税务机关责任人应尽可能先行收集、过滤、整理并向总局呼叫中心报告。各地税务机关负责对纳税人进行开票软件的操作培训和辅导。
总局(流转税司)联系人及电话:王 崴,010-63417753
总局(信息中心)联系人及电话:黎德玲,010-63417695
附件:公路、内河货运业发票税控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及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附件:
公路、内河货运业发票税控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及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的征收管理,规范纳税申报“票表比对”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稽核比对操作规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所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包括代开票中介机构和代开票税务机关,下同)。
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带税控码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简称为新版货运发票,不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不带税控码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简称为旧版货运发票。新版货运发票和旧版货运发票统称为货运发票。
第三条 本规程是税务机关以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为手段,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营业税“票表比对”和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等工作,加强对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纳税申报等管理的操作规程。
营业税“票表比对”是指税务机关在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基础上,在受理营业税纳税申报环节,采集货运发票信息,将采集的货运发票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的工作。
营业税“票表比对”工作的基本流程包括:纳税申报受理,货运发票信息采集,发票信息与纳税申报信息的比对,比对结果处理等工作。